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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民法利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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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 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概念

(二) 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特点

1. 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法律关系的多重性

2. 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既体现物权强制性又体现债权意思自治原则

3. 装饰装修行为本身以及价值确定存在复杂性

(三) 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分类

二、法释[2009]11号对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规定

(一) 法释[2009]11号确立的处理装饰装修物规则的总体思路

(二) 对法释[2009]11号第13条的评论

(三) 对法释[2009]11号第9条的评论

(四) 对法释[2009]11号第10条的评论

(五) 对法释[2009]11号第11条的评论

(六) 对法释[2009]11号第12条的评论

三、房屋租赁装饰装修纠纷中装饰装修物所有权的归属与添附理论

(一) 添附制度的基本理论

1. 添附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2. 附合的概念及种类

3. 动产附合于不动产的构成要件

(二) 房屋租赁中确定装饰装修物归属是否要适用添附制度

(三) 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应适用的添附制度

1. 允许当事人约定装修后房屋的归属

2. 承租人添附时的善意与恶意不影响添附所有权的变动

四、房屋租赁装饰装修纠纷中的利益平衡与不当得利制度

(一) 不当得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意义

(二) 房屋租赁附合装饰装修纠纷中何种情形下适用不当得利制度

1. 租赁合同顺利履行完毕时不存在不当得利返还问题

2. 承租人恶意添附不存在不当得利返还问题

3. 强迫得利

(三) 不当得利返还的价值计算

五、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物归属及其利益返还的制度重构设想

(一) 装饰装修物归属及利益返还纠纷关系独立于租赁合同关系

(二)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三) 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合同无效或解除时的处理规则

(四) 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的处理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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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租赁现象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承租人为了最大限度的提高租赁房屋的效能,往往对所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因此,产生关于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利益返还问题的纠纷,这也成为法院审判中的难题,该类案件的处理在理论界及审判实务界均引起了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为实践中解决房屋租赁中装修装饰物的归属及利益返还、损害赔偿等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但法释[2009]11号究竟确定了怎样的原则,需要我们理性的思考。此问题的处理涉及到物权和债权两大领域,关涉“添附”、“不当得利”等民法理论,如何针对具体的实践情况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民法理论并处理好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是法释[2009]11号中相关规则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基础。本文首先以一个典型案例引出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纠纷存在的问题,从而引出对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的论述;其次,本文对法释[2009]11号中相关规则并没有体现用民法“添附”理论处理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没有运用民法“不当得利”制度平衡当事人间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了评析;再次,本文介绍了民法中的“添附”理论和“不当得利”制度,进而论证了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物纠纷中应该适用这两种制度,以及对怎样合理适用进行了论证和说明;最后,在前文对法释[2009]11号中相关规则的评价和对“添附”理论和“不当得利”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正确处理此问题的制度框架。本文立足于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利益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会有所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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