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概念、标准及分类
(一)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概念
1.政府信息的概念
2.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概念
(二)过程性政府信息的界定标准
1.确定性标准
2.完整性标准
3.时间性标准
4.效力性标准
(三)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分类
1.客观性信息
2.主观性信息
二、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争执所在
(一)与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实证分析
(二)与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案件审理的实证分析
1.过程性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界定标准不明
2.过程性政府信息是否保存或由谁制作、保存不明
3.变相扩大了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三)过程性政府信息应否公开的理论分歧
1.“取消论”
2.“加强论”
3.“改造论”
三、过程性政府信息应予公开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
(一)过程性政府信息应予公开的理论根据
1.行政公开性原则
2.正确处理知情权与行政效率的矛盾
(二)研究过程性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必要性
1.帮助廓清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是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规制行政行为的需要
3.有利于将过程性政府信息与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区分开来
(三)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1.分割原则
2.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3.公共利益衡量原则
四、域外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经验的借鉴
(一)德国
(二)美国
(三)澳大利亚
(四)其他国家的规定
五、过程性政府信息限定公开之对策
(一)政府施政观念的转变
(二)明确不同类型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性
1.决策前的客观性信息一般应予公开
2.决策前的主观性信息一般不予公开
3.决策前两类信息的分割公开
4.被决定所吸纳的过程性政府信息一般应予公开
(三)构建重大过程性政府信息的预公开制度
(四)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过程性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影响因素
(五)明确过程性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界定标准
(六)遵循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保密性审查
(七)规范和完善答复意见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