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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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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基础

第二章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模式

第三章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特别法保护模式具体制度分析——以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为例

第四章完善我国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的现实困境与立法思考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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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旨在从法学的视角通过制度的分析研究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的保护,籍此讨论如何针对我国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进行立法完善。 随着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借记卡早已成为国人习惯的支付方式。然而较之传统的纸面银行业务,借记卡业务中客户与银行之间增加了一道非人的中介——机器。银行凭借其对设备的掌控,在信息的占有、业务的开展等方面享有绝对的优势。与此同时,机器的介入也使得资金划拨的风险相应的增加,如第三方欺诈、操作错误。因此银行滥用自身优势地位减轻、免除自己义务责任,向消费者转嫁业务风险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表现形式。针对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本文在五个方面依次展开。 在绪论中,笔者界定了借记卡以及借记卡消费者的范围,即借记卡是不具有透支功能,预先存款,使用卡消费或取款时,借记消费者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借记卡消费者是指为个人消费使用借记卡的个人持卡人。借记卡消费者享有的银行服务主要表现于支付、储蓄、转帐结算等方面。在完成相关背景的叙述之后,笔者着重对一则案例进行了剖析,提出了消费者与银行的法律关系、银行的绝对优势的地位以及银行优势地位的滥用等问题,借此引出下文的讨论。 本文第一章论述了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基础。本章分为三个部分,通过对银行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借记卡主要业务的交易模式的分析,提出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首先,借记卡消费者与发卡银行的法律关系包括存款关系与借记卡合同关系。存款关系是以借贷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关系决定了消费者是将存款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当银行遗失有关资金出现损失时,即使银行无过失,其对客户的偿付义务并不因此减少。同时存款关系的性质也将借记卡与信用卡区别开来,这一点是本文第三章比较分析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础,因为该法的适用范围限于消费者资产账户,不调整信用卡关系。对于借记卡合同关系,本章仅作概括的论述,因为该格式合同的问题,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方面,下文将有详细的论述。第二,借记卡主要业务的交易模式包括POS结算支付业务与ATM业务。POS结算支付模式主要通过一组合同群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共同完成一项消费的支付与结算。本文以英国的EFTPOS系统所涉及的合同关系为例说明借记卡的POS结算支付业务涉及多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ATM机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应当属于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的电子“代理人”的一种,作为银行的一部分参加自动化交易的,其行为的效力自然归于银行。第三,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发卡银行拥有巨大的物力与财力,而消费者式分散的个人,无论是在合同的拟定,还是在可能进行的诉讼中,银行都具有消费者无可比拟的优势,银行不仅利用标准合同条款将使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资金划拨所带来的风险与不利后果转嫁给客户,还利用格式合同减轻或免除自己作为消费者应当承担的一系列义务。各国的司法实践证明将借记卡业务的各当事方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调整,消费者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第二章中本文研究了各国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模式。各国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一般法模式即通过现行有关调整合同的法律进行调整,主要是对标准合同进行规制,从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对标准合同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规制,即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和社团规制。第二,行业自律模式即由银行业制定专门的行业自律规则进行调整,以英国为典型代表。英国《银行业惯例守则》作为发卡人与个人客户关系的自律性规则全面的规制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义务与责任已成为银行卡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关系以及保护消费者的主要依据。第三,特别法模式即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如《支付卡法》,《电子资金划拨法》。美国是这一模式的代表,1978年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及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该法集中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定特别法以调整借记银行卡业务这一新兴的法律关系,其针对性特别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最为全面和有效。本章旨在为我国的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提供宏观的模式借鉴。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法制传统与现实状况,制定特别法我国借记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可取的一种模式,因此,在下一章将以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为例,进行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制度分析。 第三章研究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具体制度的构建。笔者从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银行义务的规制包括,信息披露义务——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借记卡发放中的银行义务规制——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保护、发卡银行错误处理的义务。其中信息披露义务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信息披露,可以一定程度上矫正市场的不对称、削弱金融机构的优势地位,从而使消费者的地位的失衡得到一定程度的矫正,同时信息披露还是银行错误处理程序、未经授权划拨责任分担的前提条件。第二,对发卡银行转嫁风险的规制。主要从借记卡消费者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银行责任的规制两个方面加以阐述。其中消费者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责任限制有效的防止了银行将新技术环境中的欺诈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对我国的立法有现实的借鉴意义。第三,消费者权利放弃的特别规定,即消费者与他人任何协议都不能包括放弃法律授予的权利或创设的诉因的条款。第四,消费者诉讼的特殊程序,即消费者可以就任何没有遵循《电子资金划拨法》有关消费者的规定的情形,对金融机构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消费者胜诉,由胜诉的消费者追回“合理”的律师费。第五,对发卡银行的行政监管第四章,是主要论述我国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的现实困境与立法思考。首先,对我国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进行实证分析,包括我国借记卡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环境与我国银行借记卡合同(章程)的不公平条款分析。笔者认为在法规缺失的环境中,银行必然凭借其优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恣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第二,笔者对我国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立法保护进行了宏观思考。在借鉴各国模式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模式应以特别法模式为佳。借记卡消费者保护立法价值取向自然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同时在立法技术上保持法律的前瞻性以适应技术飞速发展的需要。第三,笔者也对借记卡消费者保护立法完善提出了具体构想,由于具体制度在第三章中已经述及,此处仅作概括。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虽然近期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问题屡屡见诸报端,但针对银行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进行系统制度研究的成果在国内尚不多见。本文在借鉴国外电子资金划拨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实证分析我国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的现实困境,对我国借记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进行制度分析与建构,在选题、研究角度与思路上较有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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