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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律一体化研究--以制定《欧洲民法典》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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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洲民法典》最终要经欧盟立法机关制定并通过才能生效。然而,欧盟是否具有制定《欧洲民法典》的职权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从《欧盟条约》的规定看,《欧盟条约》并没有直接赋予欧盟任何机构制定《欧洲民法典》的职权,但欧盟具有在“直接影响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与功能”的问题上可以以指令的方式统一各成员国法律的职权。《欧洲民法典》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因此,欧盟目前对此问题表现得极为谨慎。在制定《欧洲民法典》的活动中,权力机关仅在很小的领域以指令和判例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欧洲法的统一,而学术界则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议。这些都极大的推动了《欧洲民法典》的制定进程。欧洲法律一体化包括但不限于《欧洲民法典》的制定。在其他领域,欧洲法律一体化的趋势也很明显,这表明欧洲法律一体化乃是欧洲法律多领域的一体化。

著录项

  • 作者

    张斐;

  •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 授予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
  • 学科 法律史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何勤华,李秀清;
  • 年度 2003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D950.3;
  • 关键词

    《欧洲民法典》; 法律一体化; 欧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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