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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的我国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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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般理论

第二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法律分析

第三章新资本协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

第四章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思路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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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所周知,一个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对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于2008年到2011年之间在全球范围内被逐步采用,主要作用是加强银行系统在遭遇突发事件时抵御风险的能力。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不具有法理上的效力,但国际金融实践远非抽象的法学理论那么简单。鉴于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在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重要影响和地位;以及巴塞尔委员会成立近30年来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不懈努力及其取得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经济、金融全球化、复杂化带来国际金融竞争加剧和金融危机的频发,使得巴塞尔委员会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方面事实上成为了全球最具权威的国际间银行组织,其公布的有关国际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管理方面的一系列文件,受到世界各国金融界和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或支持。这些国家或通过国内立法将其转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规范,或在金融及监管实务中努力实践巴塞尔委员会所颁文件提出的要求。尽管中国银监会曾经表示在整个银行系统做好准备之前继续执行1988年老的巴塞尔协议,但不可否认的是,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实施对银行的风险监管将会是我国未来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并且,银监会也在实践中按照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逐步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和内控的管理。 从文章的标题可以看出,笔者希望于新协议逐步在全球普及之前来探讨我国监管当局在现阶段在法律层面上应采取的一些应对。基于此种指导思想,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与探讨。 第一章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般理论。笔者在对新老巴塞尔协议做了阐述之后,同时分析比较了新老巴塞尔协议的监管变化,得出新协议的监管实质是动态的主动监管行为。 第二章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法律分析,本章首先从法理上分析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法律特性,其对于我国而言尽管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我国却不得不遵从,接着从法律层面分析了新协议的三个支柱对于银行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影响。 第三章是新资本协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首先对国外监管当局对巴塞尔新协议的适用模式进行了分类比较,同时提出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应予以借鉴之处。然后,按照新协议的内容(三大支柱)分别探讨了我国当前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对巴塞尔新协议的借鉴。 第四章是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思路。此章节是本文的重心所在,笔者用重探讨了三大支柱下即资本充足率、监管者本身、银行信息披露方面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如何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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