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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酷刑的国际共识与中国构想——探求治愈我国刑讯逼供顽疾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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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类历史中,酷刑经历了从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手段到在各国国内法中受到冷落乃至在世界范围内被全面禁止的演变。进入20世纪以来,反对酷刑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特别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而后联合国制定了许多禁止酷刑的公约或法律性文件,围绕着确定具体的标准,将人权宣言有关禁止酷刑的文件,使禁止酷刑的规定逐步规范化、具体化和系统化。 中国政府一贯反对酷刑,先后签署了一系列保护人权、反对酷刑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1986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中国,酷刑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刑讯逼供。中国不仅在程序法上禁止刑讯逼供,而且在实体法上规定了刑讯逼供罪。 笔者之所以选择“遏制酷刑的国际共识与中国构想”为题,是由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普遍存在,屡禁不止,侵犯、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现象较为严重,已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机制急待建立和完善。本文从国际人权保护中的反酷刑立法与实践入手,立足我国刑讯逼供等酷刑现象的现状、危害,通过剖析我国刑讯逼供等酷刑现象的原因,借鉴各国防治之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刑讯逼供等酷刑之对策,希望能给司法机关建立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机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提供有益的参考。 遏制刑讯逼供是一项系统的法治工程,只有建立起完善的保障机制,才能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笔者从程序法上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体系,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刑讯逼供之对策。其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其二,用权利制约权力,完善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权利,强化其防御力量。包括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非法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利,完善并扩大适用取保候审等刑事非羁押措施,赋予律师侦查讯问在场权,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申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其三,构建对侦查讯问权力的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包括引进司法审查机制,建立并落实侦查与羁押分立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有条件的看守所实行审讯中的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等制度,在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等。笔者相信循着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以程序规范权力及以结果规制过程的思路,建构遏制刑讯逼供的法律机制,将会把刑讯逼供行为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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