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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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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带来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董事会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董事作为具体业务的执行人,在形成公司意思和实施公司管理的过程中,拥有几乎全部的经营管理权力。权力的扩大带来的是义务的增强和责任的加重,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主要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谨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传统公司法上,董事仅仅对公司负责,对股东承担谨慎注意的经营管理义务和责任。近年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确立使董事要对股东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尤其是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濒临支付不能”、“陷入破产”,具有“资产的不合理的减少”的时候,公司董事有义务提起破产申请。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制度的确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当地社区和政府等第三人的利益。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逻辑分析的方法,对“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这个论题进行论述。全文共分四章,逐层进行论证。第一章:论述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内涵和性质;第二章:对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第三章:分析董事提起破产申请义务的前提条件;第四章:论述董事违反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责任的性质,董事的抗辩理由,以及实践中董事可以采用的救济措施。 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这个课题,对于“提起破产申请的主体”制度、“董事的义务体系”、“董事的责任”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和改革,以及构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具有深远的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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