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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论仲裁协议形式要件有效性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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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以仲裁的效益价值为基础

(一)仲裁的优越性

(二)仲裁的价值

二、仲裁协议形式要件有效性的确定

(一)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概念

1、仲裁协议的概念

2、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二)仲裁协议形式要件有效性确定的一般原则

1、《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及其局限性

2、仲裁立法新的发展

(三)几种特殊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的确定

1、合同转让中的仲裁条款

2、提单中的仲裁条款

3、代理中的仲裁条款

(四)仲裁的新发展带来的仲裁条款形式的新问题

1、网上仲裁

2、母子公司对外签署的仲裁协议

三、确定仲裁协议形式要件有效性的机构

(一)管辖权/管辖权理论

(二)由仲裁庭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三)仲裁机构的地位

(四)在该领域我国独特的制度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和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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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商事仲裁制度中,仲裁协议是提起仲裁的基础.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不但内容要有效,而且形式也要有效.由于《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标准规定的比较概括,导致了实践中法院和仲裁庭对书面标准解释的不统一,这种不统一容易降低国际契约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为了能够达成统一的解释,该文主张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以仲裁的效益价值为基础,对实践中有争议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从宽解释,使其符合书面标准;并认为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考虑,应该由仲裁庭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法院可在执行时再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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