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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形式要件有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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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引言

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及其形式要件有效性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概述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有效性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

第三节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新发展——口头或默示接受的仲裁协议是书面仲裁协议必不可少的补充

第二章几种特殊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形式有效性的确认

第一节签署问题

第二节提单中的仲裁条款

第三节合同转让中的仲裁条款

第四节代理中的仲裁协议效力

一、相关理论的探讨——合同相对性理论及其例外

二、我国《合同法》代理制度下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发展

第一节电子商务和网上仲裁的产生

第二节网上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有效性

第三节电子签名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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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得以进行的基础,而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则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形式。对于这一问题各国的法律基本都有规定,但却也有差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都规定了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联合国《纽约公约》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了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统一规则。但是这一标准规定的比较概括,导致了实践中法院和仲裁庭对书面标准解释的不统一。这种不统一容易降低国际契约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为了能够达到统一的解释,本文主张不仅要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从宽解释而且认为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方法就是立法,从根本上加以清除上加以清除阻碍仲裁发展的障碍。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廓清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轮廓,对于迄今出现的几种仲裁协议的形式进行逐个分析,阐述了《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仲裁协议书面标准的规定,指出了两者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局限性。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对仲裁的要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修订了《示范法》关于书面标准的规定,扩大了对书面标准的解释,本文对此进行了评论。  文章的第二部分也就是本文的核心章节对实践中常见的也是引起争议较多的几种仲裁条款进行了讨论。本文同时也分析了中国《合同法》代理制度中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此制度下对于国内常见的外贸代理制度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在该部分的结束处作了小结,建议在国内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仲裁协议形式进行规定,同时建议应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支持仲裁的前提下制订统一的司法解释。  本文的第三部分提出了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一些新发展,就目前来看主要是网上仲裁协议以及电子签名的效力。就此,文章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几种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的有效性进行了分析,并且针对网上仲裁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认为立法才是最根本也是最好的一种解决方法,接着影射出对于其他几种仲裁协议形式也应该采取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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