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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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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行政权,是一种对公安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影响十分重大的权力。公安行政法治的实践表明,控制公安行政权、保护公安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其中较有效的形式就是通过公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公安相对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障。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就是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公安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什么样的公安行政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公安行政案件,哪些公安行政行为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但目前我国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这对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均很不利,故有必要做进一步完善。
   文中,笔者首先以公安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逻辑起点,讨论了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特征,分析了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及影响因素,为进一步展开后文做了铺垫。然后,介绍了我国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行制度规定及其存在的突出问题。接着,对完善我国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复合目标、现实可能和指导原则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般构想,并就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可诉性问题做了特别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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