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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胁从犯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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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所特有的概念,体现在立法上便是刑法第28条的规定。本文主要从胁从犯的概念、特征、地位,各种“胁迫”具体情形的认定以及胁从犯立法的完善等方面展开论述。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胁从犯的概念、特征及地位。胁从犯并不简单地等同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而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且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可能是主要作用,也有可能是次要作用,但不可能起“较小”作用,所以胁从犯的特征只有一个,即行为人参与犯罪的被动性。被胁迫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量刑情节,故胁从犯并不是一类独立的共犯人。
   第二部分是对各种“胁迫”具体情形加以认定。笔者从胁迫的内容、形式、时间、紧迫性和效果等方面对各种胁迫情形进行分析,为实践中正确认定胁从犯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是对国外相关立法例的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多将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放在一起讨论,并将被迫行为作为阻却违法性或责任性的事由。英美法系国家的被迫行为是与紧急避险相并列的辩护理由之一。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将符合一定条件的被迫行为予以免责。
   第四部分着重于对我国胁从犯立法的完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被胁迫行为理论尽管与我国的胁从犯有很大不同,但其基本精神是相通的,对我国胁从犯立法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刑法第28条将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行为人不加区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粗疏。笔者建议将符合一定条件的被胁迫者排除在胁从犯之外,免除其罪责,不作为犯罪处理,使我国的胁从犯立法更科学,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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