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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研究——对《证券法》第77条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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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法明文禁止的一种交易行为。基于法律传统的原因,我国对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制一直倾向于采用刑事责任方法和行政责任方法,而对民事责任方法有所忽略。其实,民事责任制度同样可以发挥预防、惩罚以及协助监管的功能,更重要的是,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发挥补偿功能-弥补投资者因加害人实施操纵市场行为而遭受到的损失。2005年,我国对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操纵市场行为须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令人遗憾的是,该条新增加的规定过于抽象,不具有司法实践性,至今为止也未产生因操纵市场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判例。基于此,本文从立法技术层面对相关条款进行探讨和设计,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改进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证券立法一样,我国也未对操纵市场行为下明确的定义。笔者从法律传统差异以及立法技术差异的角度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的证券立法明确操纵市场行为概念的必要性,并通过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给操纵市场行为下了准确的定义。第二节主要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进行研究。通过与其他国家以及我国过去的证券立法相比较,笔者指出了我国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类型规定的弊端:缺少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不精确以及遗漏了已经存在的“散布谣言”行为类型,并对相关弊端提出了具体的补充或改进建议。
  第二章主要对操纵市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探讨。像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样,我国采过错归责原则,笔者表示赞同。此外,笔者重点探讨了“故意”要件与“目的”要件的关系问题,并指出可以将两者的证明合二为一。
  第三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对操纵市场侵权责任当事人的确定进行了探讨。笔者重点探讨了原告资格的确定,并指出不需要以主观上具有“善意”为要件。第二节主要对操纵市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笔者通过操纵市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特性的考察以及对美国相关立法的研究,提出我国应采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第四章主要研究了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方法。通过对美国相关立法的借鉴以及结合中国国情,笔者提出了差价计算法并以被告所得额为限的计算方法。
  第五章主要分析了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现状和相关立法,笔者主要列举了安定操作、绿鞋协议、股份回购等三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将其从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范围中排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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