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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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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 网络虚拟产权侵权责任之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章 网络虚拟财产权侵权责任之损害事实

第三章 网络虚拟财产权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

第四章 网络虚拟财产权侵权责任之行为人的过错

后 记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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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网络游戏中形成的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式,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纠纷案件数量也呈增长趋势。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权进行界定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虽名为虚拟,其具有的交换价值却是真实存在的,并且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已被大多数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所认可,交易中所体现的社会关系是现实的而非虚拟的,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观点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那么,通过何种途径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加以保护?虽然我国目前已有不少法院判例,但法律界依然众说纷纭,未形成权威观点。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对网络虚拟财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以期能利用侵权责任体系解决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权纠纷案件。
   本文第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权侵权责任之行为的违法性”。首先对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了概述,说明了什么样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然后对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的违法行为类型进行了列举和分析。最后阐述了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的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本文第二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权侵权责任之损害事实”。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样的事实应当被认定为损害事实能够得到救济,二是在网络虚拟财产权纠纷案件中损害范围该如何认定。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参照相对稳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若网络虚拟财产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交易价格,则可通过对玩家投入成本的计算来确定。但是在实际纠纷解决中,应尽量采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手段对游戏玩家进行损害赔偿。
   本文第三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权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本质进行了简单讨论,重点在于在网络虚拟财产权纠纷案件中应当如何认定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笔者将其分为三个步骤,首先,对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进行直观分析;其次,若直观分析未果,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判断;最后,当确认因果关系确有困难的时候,可以适用法律因果关系说加以辅佐。
   本文最后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权侵权责任之行为人的过错”。在此章节,笔者阐述了两个观点。其一,对游戏运营商的过错认定应当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即当游戏运营商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免责事由时,推定游戏运营商存在过错。其二,对一般网络用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承担一般网络用户过错的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认定一般网络用户无过错。在受害人收集证据过程中,游戏运营商应当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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