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九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 >'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要素

'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要素

摘要

中国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继受日本《国家赔偿法》之立法例,区分“人之责任”与“物之责任”等两种“国家赔偿”责任类型。其中,第二条第二项内所称的“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由于系直接袭自作为“国赔法”立法依据之“宪法”第二十四条的用语,因此堪称该条项所规范之责任类型中最属核心部分的构成要件要素(Tat Bestands-merkmal)。本文介绍了德国和日本“国家赔偿法”的比较情况,阐述了中国台湾“法”的检讨,分析了“侵害权利”作为“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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