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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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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确定职务行为的范围

(一)区别“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1、国外关于职务行为的理论

2、我国的“职务相关论”

(二)区分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

二、国家赔偿有关归责原则的问题

(一)过错原则

1、主观过错

2、公务过错

(二)危险责任原则

(三)违法原则

(四)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二)国外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历程

(三)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之构思

四、国家赔偿中的责任例外问题

(一)立法赔偿

(二)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欠缺的损害赔偿问题

中外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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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对私人利益更多的保障,要求国家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为此,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日益拓展,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直接决定了赔偿范围的宽窄.该文围绕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从执行职务行为、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和责任例外四个问题展开论述.通过对国外先进法学理论进行介绍、比较、评析,同时分析中国国家赔偿法中的不足,设想在今后,中国国家赔偿法如何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顺应国家赔偿的发展潮流,逐步拓展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责任例外问题原是排除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外的,但随着民主宪政政治的发展,国家财力的逐步提升,以及法学理论的探讨,国家赔偿的责任范围正逐渐扩大.因此,原先属于责任豁免的范围也渐为敞开.立法赔偿和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的瑕疵引发的赔偿都逐步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立法赔偿是基于抽象行政行为缺乏司法审查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中国并没有规定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不予赔偿.因此,有必要区分层次予以赔偿.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下一级权利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决定,严格把握条件进行赔偿;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瑕疵的赔偿,是基于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是为公众谋利益的活动,由此而造成的损害应由社会承担;中国对其管理权和经营权的不明晰,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财力限制,也导致被侵害人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以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著录项

  • 作者

    王晓琳;

  • 作者单位

    安徽大学;

  • 授予单位 安徽大学;
  • 学科 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先林;
  • 年度 2003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行政法;
  • 关键词

    国家赔偿; 责任;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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