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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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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本质及其行为性质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本质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性质

第二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方式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的认定

二、“如实代开”、“挂靠”行为的认定

第三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数额的认定

一、认定“虚开数额”的观点评析

二、以犯罪客体为基础界定“虚开数额”的范围

三、认定“虚开数额”的具体标准

第四章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

一、“善意受票人”的认定规则及法律后果

二、“善意受票人”规则应当谨慎适用

三、与“善意受票人”相对的“瑕疵受票人”、“恶意受票人”的认定

第五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一、从一则案例切入

二、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现实困境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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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完成,增值税制度覆盖我国所有行业,增值税对于财政收入越来越重要。然而,在暴利驱使下,针对作为增值税计税凭证和抵扣税款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频频发生。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解与适用,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客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税收债权,既对主要客体造成严重侵害又对次要客体构成现实危险的行为构成本罪。将本罪认定为行为犯或者目的犯都不能准确界定本罪范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性质为抽象危险犯,应以一般经济运行方式判断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险。出于量刑均衡的考虑,对于实践中占大多数的不以介绍虚开为业的介绍人应认定其与受票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且是从犯,对其适用单位犯罪的量刑档次;对于以介绍虚开为业的介绍人按照自然人单独犯罪处罚。“如实代开”与“挂靠”有质的区别,对于“如实代开”应从抽象危险犯的角度判断是否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险。应当以犯罪客体为基础,区分有、无真实交易,来认定虚开数额。对“善意受票人”规则应当谨慎适用,注意与“瑕疵受票人”、“恶意受票人”的区分。对于虚开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实体上应当合并处罚,程序上坚持刑事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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