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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分居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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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综述

1.3.1 国外研究综述

1.3.2 国内研究综述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分居的概念界定和性质辨析

2.1 分居的概念界定

2.1.1 分居的术语选择

2.1.2 分居与相关概念的界分

2.2 分居的性质辨析

2.2.1 分居权是积极的请求权

2.2.2 分居行为是法律行为

第三章 我国构建分居制度的价值分析

3.1 我国构建分居制度的目的性价值

3.1.1 自由价值

3.1.2 正义价值

3.1.3 秩序价值

3.2 我国构建分居制度的工具性价值

3.2.1 立法价值

3.2.2 司法价值

3.2.3 社会价值

第四章 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设想

4.1 分居制度的立法体例

4.1.1 域外分居制度立法体例之比较

4.1.2 我国分居制度立法体例之确立

4.2 分居的形式

4.2.1 域外分居形式之比较

4.2.2 我国分居形式之选择

4.3 分居的理由

4.3.1 域外分居理由之比较

4.3.2 我国分居理由之设想

4.4 分居的法律效力

4.4.1 域外分居法律效力之比较

4.4.2 我国分居法律效力之设计

4.5 分居的期间和终止

4.5.1 域外分居期间和终止之比较

4.5.2 我国分居期间和终止之构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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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居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感情不和时,依协议或法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同居义务,变更相应的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亲子关系,但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均确立了这一婚姻救济制度,我国香港、澳门地区也不例外,台湾地区现已提出分居草案,而我国大陆地区虽在《婚姻法》中规定一定期限的分居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实质上并未设立完整的分居制度。当下正值我国民法典编纂之际,此时构建分居制度不仅顺应世界婚姻立法潮流,更能完善我国民法典体系。此外,分居制度能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避免草率离婚发生,有效降低离婚率;亦能解决司法审理中分居认定之难题。
  如何构建我国的分居制度?本文通过借鉴域外立法,认为我国应确立分居与离婚并行的立法体例,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可贯彻“谨慎离婚”之原则;其次,分居形式以协议分居为主、裁判分居为辅且程序简单以节约司法成本,协议分居理由法律不作规定、裁判分居理由包括离婚理由及附加理由;再次,分居的法律效力包括夫妻人身关系上同居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忠实义务存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扶养义务、继承权原则上存在,财产制在约定不成时为共同财产制,亲子关系上分居期间的新生儿与父母关系认定以亲子鉴定为依据,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由父母协商确立临时照顾人,并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最后,分居期间为3个月到2年,在此期间内离婚、和好、死亡以及分居期间届满均会导致分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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