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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正当程序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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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承认与执行案件正在不断的增加。与此同时,我国内陆省份法院受理这类型案件也在从无到有、从少到多。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各项理由是各国法院在审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案件的依据,其中,被申请一方提出抗辩理由最多的一项是违反第五条第一款(乙)项。
  第一部陈述了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接触到的一个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该案的难点是如何判断外国仲裁裁决是否违反《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正当程序条款;第二部分对该条款进行了理论分析和相似概念的对比,以期从理论上对该条款进行界定;第三部分结合各国司法实践对该条款的审查标准和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总结法院在对该类案件进行审查的方法,并对第一部分所提及的案件进行了分析。
  本文通过概念对比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就《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正当程序条款的司法适用提出了问题,并给出了法院进行审查时的一般方法。以期能够对相关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所借鉴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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