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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拨备的有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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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风险拨备是商业银行为补偿风险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用于覆盖资产的预期损失。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是信用风险损失的主要类型,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非预期损失的计量要以预期损失为基础,预期损失的有效补偿也将减轻非预期损失补偿的压力。1988年《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Ⅰ》)规定了风险拨备计入资本的限额要求。2006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Ⅱ》)明确定位了资本和风险拨备的基本功能,内部评级法下资本用于覆盖非预期损失,风险拨备用于覆盖预期损失。2010年12月16日公布的《巴塞尔协议Ⅲ》进一步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前瞻性的风险拨备机制以降低资本管理的顺周期性。2007年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启动了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相关工作。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银监会调高了商业银行风险拨备覆盖率的监管指标,要求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达到150%。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银监会又及时推出了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等四大监管工具,商业银行的拨备率要达到2.5%。2011年5月3日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风险拨备监管,进一步缓解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为此,立足《巴塞尔协议》对风险拨备的相关规定,按照银监会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拨备监管的有关要求,研究风险拨备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建立了商业银行风险拨备有效性研究的理论基础。风险拨备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为抵御风险资产的损失而计提的准备金,风险拨备的有效性指商业银行风险拨备具备充分覆盖预期损失的良好效果和特性。如果商业银行的风险拨备缺乏有效性,不仅会使预期损失得不到及时的补偿,而且还会影响资本补偿非预期损失的效果。评价商业银行风险拨备的有效性可从制度建设和行为落实两个方面入手。
   从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拔备制度来看,现行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关于风险拨备的计提规定存在差异,风险拨备制度未充分体现《巴塞尔协议》预期损失补偿的思想,商业银行实际获得的税收减免过低,税收负担较重,风险拨备制度的有效性不足。从商业银行风险拨备的行为来看,风险拨备与资本监管、财务绩效、信贷规模等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的相关关系反映出商业银行风险拨备的行为特征。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拨备的计提不能充分反映资产的预期损失,计提的顺周期性比较明显,自觉性较差,风险拨备有效性的提高仍需要借助外部力量的推动,风险拨备行为的有效性同样不足。
   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拨备有效性不足的状况,本文分析了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的差异、风险拨备的税收待遇、预期损失计量的不合理以及不同经营体制下风险管理理念的差异对商业银行风险拨备有效性的影响。要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拨备的有效性,需要协调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改善风险拨备的税收待遇、合理计量预期损失、完善审慎风险拔备计提体系。本文从以上四个方面提出了改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拨备的对策建议。
   本文的创新首先在于从有效性的角度研究商业银行的风险拨备,以风险拔备补偿预期损失的效果来衡量其有效性,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拔备制度和行为进行评价,得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拔备有效性不足的结论,然后针对影响有效性的相关因素提出对策建议。其次在对商业银行风险拨备行为的有效性进行实证研究时,通过建立面板数据模型考察拨备率与资本充足率、资产收益率、不良贷款率、资产规模以及经济增长率之间的相关关系,清晰地展现了在拨备覆盖率指标大幅攀升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拨备的实际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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