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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视野下的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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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身处于一个知识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作为知识信息交流的一个巨大基础平台,在传播与分享上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长久以来,不论是在对著作权的立法方面,还是在对每个案例的应用上,都以公共利益作为导向。就整部著作权的立法而言,为了保证实现公共利益的道路畅通,不仅要保护创作人应有的权利,也应当考虑到社会利益的保障。
  我国《宪法》做出了关于公民能够不受他人限制地参与文化活动的规定。文化活动包含了知识学习、信息传播、文字创作、软件制作等等。而且,国家不仅不限制公民参加文娱活动的自由,而且还给予相应的激励,出台一些政策、法规,举办一些活动,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宪法》关于公民自由的规定,是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需要参照的重要依据。而众多基本法中也处处体现公共利益的立法导向,例《侵权责任法》36条引进了国外通知移除规则,也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明确。
  当前,在保护著作权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较多关于利益平衡的争议。本文以公共利益作为重要的参考,分析当前互联网背景下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探索是否存在过度削弱一方利益的情形,诸如通知移除规则中缺乏对具体内容及形式的规定,临时复制行为应该看作是合理使用还是一种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到底该怎样执行,这些矛盾都亟待研究。本文将通过采用价值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归纳演绎法等方法来探讨公共利益视野下网络著作权如何更好地实现。
  本文针对我国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分析互联网中创作人、传播者以及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结合互联网背景下保护网络著作权过程中侵权主体、客体及行为的问题变化,对未来完善网络著作权的相关立法作出进一步分析。我国的网络技术相比于一些国家在技术上还相对落后,但网络中的内容形式及作用范围都在高速的发展之中,这就导致的理论上、立法上、司法上不能够及时适应网络服务的发展。本文具体针对互联网背景下的著作权研究,从互联网中的新特点入手,结合公共利益,分析利益主体间利益冲突点的根源所在。比较研究国内外对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方式,充分理解复制行为、合理使用制度、以及避风港原则的内容及定性问题。最终通过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引进知识共享协议、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义务等方式,进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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