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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以生态系统管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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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我国湿地生态状况整体恶化

第一节湿地特征分析

一、结构多样

二、功能多元

三、过程复杂

第二节我国湿地生态整体状况

一、蓄洪防涝功能严重受损

二、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恶化

三、生物生产能力严重下降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受到威胁

第三节我国湿地生态状况退化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实质原因

第二章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之疲弱

第一节中国湿地保护立法历程评析

一、法制混沌时期

二、重在利用时期

三、重在资源时期

四、系统思想萌芽时期

第二节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评估

一、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二、现有立法应对湿地环境问题之疲弱

三、湿地保护立法疲弱的实质分析

第三章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引入

第一节生态系统管理概述

一、多样的概念

二、生态系统管理与《生物多样性公约》

三、生态系统管理概念的核心

第二节生态系统管理的必要性

第三节生态系统管理对于法律的意义

第四节湿地生态系统管理

第四章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模式——立法理念的更新

第一节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模式

第二节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模式的必要性

一、湿地自然属性的需要

二、湿地社会属性的要求

三、湿地保护现有立法疲弱的应对

第三节生态系统管理法律概述

一、生态系统管理法律思想渊源

二、立法目的

三、立法理念

四、根本价值

五、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基本特征

第四节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的基本原则

一、传统基本原则

二、针对性基本原则

第五章湿地生态系统管理法律调整机制

第一节生态系统管理法律调整机制概述

第二节湿地保护生态系统管理具体法律调整机制

一、湿地环境监测

二、按功能排序分级管理

三、湿地恢复与重建

四、生态补偿

五、综合决策

第六章中国湿地保护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框架

第一节国际公约

一、我国加入湿地保护相关国际公约的整体情况

二、湿地公约与中国湿地保护立法

第二节地方立法

一、地方湿地保护条例

二、一区一法

第三节中央立法

一、全国性湿地保护条例

二、湿地保护法

三、流域立法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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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顺应环境资源法的发展趋势,选择生态系统方式同法律的联结点作为突破口,探索湿地保护立法体现生态系统方式的途径。我国湿地生态状况整体恶化,然而目前的湿地保护相关立法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应当引入一种新的科学的管理理念即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并将其引入湿地保护立法。对这一理念的引入,首先应体现在立法模式的更新上。将环境资源的孤立要素进行空间连线,以保护或恢复生态系统某种结构或功能为直接目的,或为此目的采取综合性手段所产生的法律,形成“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模式”。新的立法模式需要建立在生态系统管理基础之上的生态化的法律调整机制的支撑。这一机制以生态系统观念为核心,强调生态系统功能和结构的完整性,遵循自然生念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运用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调整与环境有关的利益关系的运行系统和运行过程。在此基础上,建立协调统一的湿地保护法律框架,才能够对湿地保护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行合理的长期的安排。本文依照上述思路分为三大部分,写作路线是现状评价--理论分析--应用框架。 第一部分是中国湿地保护现状评价,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介绍湿地具有“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三重特性,我国湿地生态状况整体恶化趋势加剧,湿地保护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分析造成上述情况的直接原因是“丌发利用管理不善、行政管理体制混乱、法律体系不完善……”等等。进一步抽取背后的实质原因是没有正确处理材“极限”与“分配”之间的矛盾。第二章指出中国湿地保护现有褶关立法疲弱。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历程,经历了“混沌时期”、“重在利用时期”、“重在资源时期”,并已经出现“重在系统”立法思想的萌芽。我国湿地保护现有立法,因其“法律体系不健全、保护原则不明确、管理体制不完善、保护措施不具体”无法应对湿地环境问题。其实质原因“是目前立法没有站在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立场上看待问题,未能调整好人与自然、人与人两个方面的关系。” 第二部分是湿地保护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理论分析,包括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三章引入“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介绍其概念、内容,阐述引入这一理念的必要性,指出这一理念对于法律的重大意义,并将其引入湿地管理。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引入,必将带来立法模式的更新。第四章论述了由“点模式”向“关系模式”转变的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模式的必要性,介绍了通过生态系统管理立法产生的“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的思想渊源主要包括“生态学、生态经济学、伦理学和系统学”,基本特征是“生态性、系统性、科学性和社会公益性”,并专门从“传统原则”和“针对性原则”两方面归纳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勾勒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的轮廓。第五章专章对湿地生态系统管理法律调整机制进行讨论。首先介绍生态系统管理法律调整机制含义、列出现有的生态系统管理法律调整机制以供参考。然后选取具有基础性的、我国目前立法中十分欠缺的“湿地环境监测、按功能排序分级管理、湿地恢复与重建、生态补偿、综合决策”五项具体机制,按照“含义介绍、必要性、中国现状、制定建议”的思路进行阐述。 第三部分(第六章)尝试建立“中国湿地保护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框架”。这一框架应当由统一、协调、全面的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中国加入的“湿地保护国际公约”,应当针对公约的法定义务审视我国国内湿地保护立法并加以调整,尽可能消除我国履行义务的障碍阻隔;第二部分“地方立法”,应当在“地方湿地保护条例”和“一区一法”中体现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对存在的缺乏地方特色、操作性差等突出不足积极应对;第三部分“中央立法”,介绍了全国性湿地保护条例的整个立法进程对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体现,指出待时机成熟时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法”。特别是针对流域立法进行重点分析,认为流域立法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制定一部流域管理基本法以确立流域管理立法的基本问题,再由国务院、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法规政策,建立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以弥补目前湿地保护立法无法适应跨行政区域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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