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导论
0.1 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
0.2 论文结构与逻辑思路
0.3 研究现状与论文创新
0.4 研究方法与相关说明
1 《鹿特丹规则》管辖权规定的产生背景
1.1 各国国内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本国享有管辖权的扩张
1.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统一的管辖权规定的缺失
2 《鹿特丹规则》管辖权规定的内容分析
2.1 对承运人提起诉讼的管辖权
2.1.1 任意管辖——原告选择适格的法院
2.1.2 排他性法院管辖
2.2 对海运履约方提起诉讼的管辖权
2.3 对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共同提起诉讼的管辖权
3 《鹿特丹规则》管辖权规定的利弊分析
3.1 《鹿特丹规则》管辖权规定的积极意义
3.2 《鹿特丹规则》管辖权规定的不足
4 《鹿特丹规则》管辖权规定对中国的启示
4.1 增加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时可选择的法院
4.2 增加排他性法院管辖的规定
4.3 引入海运履约方的概念
4.4 增加对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共同提起诉讼的管辖权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