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管辖权规定评析
【6h】

《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管辖权规定评析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第1章 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中管辖权规定的发展

1.1 《汉堡规则》之前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1.1.1 各国国内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1.1.2 《海牙-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8款对管辖权规定的影响

1.2 《汉堡规则》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1.2.1 《汉堡规则》管辖权规定的立法起因

1.2.2 《汉堡规则》中管辖权规定的内容

1.3 《鹿特丹规则》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1.3.1 《鹿特丹规则》中管辖权规定的内容

1.3.2 《鹿特丹规则》与《汉堡规则》中管辖权规定的区别

第2章 《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管辖权规定的立法起因和内容

2.1 《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管辖权规定的立法起因

2.1.1 《鹿特丹规则》中有关批量合同制度的规定

2.1.2 《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管辖权规定的提出

2.2 《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管辖权规定的内容

2.2.1 批量合同管辖权条款对合同双方的效力

2.2.2 批量合同管辖权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3章 《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管辖权规定合理性评析

3.1 《鹿特丹规则》第67条第1款规定的评析

3.1.1 第67条第1款规定的合理之处

3.1.2 第67条第1款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3.1.3 第67条第1款规定的综合评析

3.2 《鹿特丹规则》第67条第2款规定的评析

3.2.1 第67条第2款规定的合理之处

3.2.2 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3.2.3 第67条第2款规定的综合分析

第4章 《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管辖权规定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4.1 批量合同管辖权规定对我国司法主权的影响分析

4.1.1 对我国司法主权影响的学界讨论

4.1.2 对我国司法主权的影响分析

4.2 批量合同管辖权规定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分析

4.2.1 我国有关管辖权规定的立法现状

4.2.2 我国司法实践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态度

4.2.3 对我国提单管辖权条款司法实践的影响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展开▼

摘要

本文对《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批量合同管辖权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和评析。公约允许批量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认可法院选择协议的排他性效力,并且该法院选择协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约束批量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笔者认为符合条件的批量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管辖权条款排他性地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必要而合理的;不过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的效力宽松地扩及第三方,可能显失公平。《鹿特丹规则》关于批量合同管辖权的规定对我国具有借鉴影响,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公约中批量合同管辖权的规定来指导海事审判实践,尤其是有关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问题;并且为保护第三人不受批量合同管辖权条款的过度约束,我们可以在国内立法中明确表示:除非得到第三人的明确同意,否则第三人不受排他性管辖权条款约束。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章:
  第1章介绍了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中管辖权规定的发展,包括《汉堡规则》之前有关管辖权的规定、《汉堡规则》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以及《鹿特丹规则》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第2章对《鹿特丹规则》中有关批量合同管辖权的规定进行详细的阐释。包括《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管辖权规定的设立和内容两方面。
  第3章对《鹿特丹规则》有关批量合同管辖权规定进行评析。包括对公约第67条第1款的合理性评析和第67条第2款的合理性评析。
  第4章分析批量合同管辖权规定对我国的影响,分析批量合同管辖权规定对我国司法主权和司法实践产生的影响;建议借鉴公约批量合同管辖权的规定,完善我国司法实践。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