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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下占有使用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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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0.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0.2国内外研究现状

0.3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0.4创新与不足

1无效房屋租赁合同与占有使用费

1.1案例分析

1.2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概述

1.3占有使用费简述

2占有使用费请求权的性质

2.1占有使用费请求权的理论争议

2.2从时效角度对占有使用费请求权性质的认定

3占有使用费的给付标准

3.1现行占有使用费的给付标准

3.2确认占有使用费给付标准的建议

4占有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点

4.1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点确认的一般原则

4.2占有使用费诉讼时效期间

4.3占有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

结语

参考文献

个 人 简 介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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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租赁合同是众多合同类型中的重要一种,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出租人之合同目的为出租“租赁物”获取收益,承租人之合同目的为使用“租赁物”获取使用价值。但是,租赁期间一旦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出租人与承租人之交易基础就消失。然而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承租人实际使用了“租赁物”的事实是不能改变的,既然承租人已经使用“租赁物”,当然涉及占有使用费的给付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占有使用费的权利性质、请求权基础,给付标准、诉讼时效等问题颇具争议。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占有使用费的给付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占有使用费参照租金给付,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是恰恰是该规定的不确定性。“不一般”时怎么处理,哪些情形属于“不一般”都未有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于占有使用费的诉讼时效问题也是标准不一。至于占有使用费的诉讼时效问题,先确定其请求权性质尤为关键。而且对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占有使用费请求时效起算问题,不同地区也是争议颇多,部分法院认为权利主张应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开始计算,部分法院认为应根据权利被侵犯之日开始计算。本文根据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同原因,对占有使用费的给付标准予以划分,对占有使用费的请求权性质明确界定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并以此为出发点,并从租金的时效争议问题分析,提出占有使用费相关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效起算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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