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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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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史起源及发展

(一)大陆法系国家债券人代位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性

(三)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立法价值

第二章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三、债务应有保全的必要

第三章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一、代位权行使的客体

二、代位权行使的方式

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第四章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

一、代位权诉讼之当事人地位

二、代位权诉讼之既判力

(一)代位权诉讼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二)代位权诉讼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三、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一)代位权诉讼管辖的性质问题

(二)代位权诉讼管辖与协议管辖及及仲裁协议的协调问题

四、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五、代位权诉讼中数讼的处理

(一)代位权诉讼与债权诉讼并存的处理

(二)多数债权人涕泣代树权诉讼的处理

六、代位权诉讼中的费用承担

第五章 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关于代位权在民事立法中的体例

二、关于代位权的客体

三、关于代位权的形势方式

四、关于代位权的效力

五、关于代位权诉讼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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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作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它突破了传统民法上“债的相对性”原则,对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亦对此做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债权保障体系,但与传统的代位权制度相比,内容上既有退缩,又有扩张,学界对此颇有争论。本文通过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的代位权制度理论,剖析了各国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不同规定并结合目前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些较新的观点和主张,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存在的争议加以分析和探究,以求对完善我国代位权立法做出新的努力。本文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概述。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史起源及发展、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及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立法价值三个方面进行了简要阐述。认为代位权的概念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保全成为必要,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非专属性权利的权利。代位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法定请求权,同时具有救济权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章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即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和债权应有保全的必要。 关于“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笔者认为应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调平衡,而平衡基点应当是债务履行期。代位权的成立以债务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为要件是一般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出于保存债务人权利之目的,也可在债务未届清偿期时主张代位权。 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笔者认为实则理解为“能行使而不及时行使”,不仅考虑到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而且从懈怠的程度方面判定是否“怠于行使”。 关于“债权应有保全的必要”,分析了“无资力要件说”和“无资力要件废除说”。我国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作为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的标准不规范、不确切。 第三章从代位权行使的客体、行使的方式、行使的范围、行使的效力四个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 代位权行使的客体只能是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包括保存行为),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和能够强制执行的权利以及可转让的权利,法律上之可能或能力、权利的某一项权能等不得代位行使。 代位权行使的方式应采用双轨制模式,即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并存,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功能。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范围,笔者首先对“入库规则”和“直接受偿”进行了对比分析,赞同和支持“直接受偿”的方式,认为“入库规则”实为逻辑推演的结果。我国如果照搬“入库规则”,则可能葬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生命力。之后,进一步明确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受债权人本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债权数额的双重限定。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本文从对债权人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和对次债务人的效力三个方面进行了释义,重点分析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权利限制。 第四章探讨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有关问题。 以“诉讼担当”理论为切入点论述了债权人作为原告的诉讼地位,重点阐述了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债务人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以及债务人应当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几个问题。 笔者认为,代位权诉讼之既判力包括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标的应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代位法律关系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为代位权诉讼之既判力在主观上不仅及于债权人和次债务人,而且及于债务人。 代位权的诉讼管辖是特殊地域管辖,并分具体情况对代位权诉讼管辖与协议管辖及仲裁协议的协调问题进行了简要阐述。 关于代位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其权利的举证问题,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关于代位权诉讼中数诉的处理问题,笔者重点对代位权诉讼与债权诉讼并存的处理和多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处理进行了阐述 关于代位权诉讼中的费用承担,首先分析了我国规定的“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存在的不足,继而对《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所规定的费用承担主体不同进行了分析,明确了二者的不同规定并不冲突,甚至有相得益彰的效果。 第五章从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思考出发,重点对如何调整代位权在民事立法中的体例、代位权客体应作适当扩大、行使方式的多样化和完善代位权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著录项

  • 作者

    朱刚;

  •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

  • 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 学科 法律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丽萍;
  • 年度 2006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债权;
  • 关键词

    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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