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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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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一)恶意透支概述

(二)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比较研究

(一)国外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务处理方法

(二)我国关于恶意透支的法律沿革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事实认定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一)对于犯罪主体的认定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二)对持卡人主观故意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四、司法实务中关于银行催收有效性和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问题

(一)银行催收有效性的认定问题

(二)恶意透支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五、关于完善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想和建议

(一)完善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构想

(二)完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规范银行的制度建设

(三)贯彻宽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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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第196条第二款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中一种类型,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案率逐年上升,在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同时也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对其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司法实务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个构成要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着很多的争议,需要对其研究,做出符合刑法精神的解读。 本文以我国刑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犯罪主体认定,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以及银行催收方式的有效性和恶意透支犯罪数额的认定等方面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证,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力图对司法实务中该类案件的办理起到指导作用。在文章的最后,针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务现状提出建议,希望提高入罪标准,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刑法中单列罪名;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提高公民对信用记录的珍视程度,规范银行自身的制度建设;同时还对司法实务中该类案件的办理原则提出合理化建议,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于案件办理的过程,发挥刑法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价值,遏制此类案件的多发趋势,维护好我国的金融管理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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