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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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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理解

(一) 证券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性质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概念阐释

(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四)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及职责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类型化考察

(一)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概念界定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类型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的根源

(一) 主观方面的原因

(二) 客观方面的原因

四、境外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规制

(一) 英美法系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规制制度:以英国和美国为例

(二) 大陆法系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规制制度:以日本为例

五、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规制立法现状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规制立法存在的问题

六、完善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规制制度的建议

(一) 强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信息披露机制

(二) 健全基金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管理的体系

(三) 加强外部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四) 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对基金管理入的监管制约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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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尤为迅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也随之经历了高速增长,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基金管理人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不当行为频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突出弊端。因此如何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就成了摆在实务界和学界面前的一个课题。本文通过探究基金管理人在不同类型的基金中与其他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对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借鉴国外有关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主要分为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理解。该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展开,第一方面通过研究分析,明晰证券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性质。第二方面从法律的视角阐述基金管理人的含义,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范围、资格和条件等。第三方面分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的相关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两个小部分,一部分是在契约型基金中的法律关系,一部分是在公司型基金中的法律关系。第四方面,阐述规制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法理、法律基础,主要分为两个小部分,一部分是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包括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一部分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第二部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类型化考察。首先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概念作出界定,明确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其次分析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类型,主要分为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违背注意义务的行为,以及基金管理人群体的不当行为。
  第三部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的根源。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产生主要由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直接和间接的利益冲突,客观方面是基金契约内容的不完全性以及我国现行基金制度上的不足。
  第四部分,境外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规制。一方面以英国和美国为例,考察英美法系国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规制制度。另一方面以日本为例,考察大陆法系国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规制制度。
  第五部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规制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分析当前我国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规制方面的立法现状,发现当前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部分,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制度的建议。该部分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方面强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信息披露规制制度。第二方面健全基金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体系,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两方面来说。第三方面强化外部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分为我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制和我国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第四方面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主要从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监察稽核制度两方面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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