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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文物保护法制化进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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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导言

一、概念界定

二、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三、研究综述

四、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 清末文物保护意识的萌芽

第一节 近代以前的古物观

一、古物观念的演变

二、古代关于文物的法规

第二节 近代文物流失、毁坏概况

一、西方学者的探险活动所导致的文物流失

二、国人对文物的毁坏

第三节 清末文物流失的原因——以敦煌文书的流失为例

一、敦煌文书的发现及早期流失

三、敦煌文书流失的原因

第四节 国人文物保护意识的萌芽

一、近代新学科的发展

二、文物保护思想在国内传播

三、国人保护文物的初次努力——挽救敦煌藏经

第五节 《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的颁布

一、关于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

二、清政府颁行《保存古迹推广办法》

第二章 民国初年文物公有意识的发展

第一节 限制古物出口

一、文物流失加剧

二、中外人士对保护文物的建议

三、发布“限制古物出口令”

第二节 民国初年国人对文物的保护

一、政府设立文物保存机构

二、地方政府对古物的保护

三、民众的文物保护活动

第三节 政府颁布《保存古物暂行办法》

一、河南龙门古迹毁坏案

二、《保存古物暂行办法》的制订

三、《保存古物暂行办法》内容评析及实施

第四节 文物所有权观念的转变

一 民国初年国人对文物所有权的认识

二 文物公有观念的增强——从皇宫到故宫博物院

第三章 文物主权意识的兴起

第一节 文物学术价值进一步凸显

一、历史学对考古材料的重视

二、近代考古学在我国的发展

第二节 国人对文物主权的首次争取——关于安特生在中国采掘物的分配

一、安特生在中国的考古活动

二、安特生考古发掘所得物的命运

第三节 维护文物主权,实现公平合作

一、北京大学与华尔纳考察队的“合作”(1925年)

二、李济与美国佛利尔艺术陈列馆的合作

第四节 力抗外国学术团体的考察活动——以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为例

一、考察团的缘起

二、赫定与中方的初步交涉

三、北京学术界的反对

四、赫定与北京学术团体的谈判

第五节 古物保管委员会的成立——文物保护机构的专业化和权威化

一、清末民初文物保护职能归属

二、民间文物保护组织

三、古物保管委员会

第四章 《古物保存法》的颁布及作用

第一节 《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的颁行

一、《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的制定和颁布

二、对《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的评析

三、《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的推行

第二节 制定《古物保存法》的迫切性

一、文物流失难以制止

二、中央与地方关于考古发掘物归属权的争论

第三节 《古物保存法》的颁布

一、《古物保存法》的制定

二、《古物保存法》评析

三、其它文物相关法规

第四节 《古物保存法》对近代文物的保护

一、制止外人非法挖掘

二、禁止文物私售外人

第五节《古物保存法》的地位

一、新中国成立前中共制定的文物保护法规

二、新中国初期的文物法规

结语

一、文物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二、文物保护主体由个人到群体,由民间到政府

三、保护文物由被动到主动

四、文物保护法规形式由单一的部门规章到复杂的法律体系

附录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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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物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物质见证,是一个民族或国家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有着极为重要的科学、艺术及历史价值。随着全球化程度加深所带来的认同危机以及现代化进程对文物的破坏和威胁,保护文物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制订或不断完善文物法规则是国家对文物实施保护的有效措施和重要体现。我国有着几千年的文明,而文物保护法制史却只有近百年。探讨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化的发端,有助于了解我国近代文物观念的转变、文物保护意识的兴起以及文物保护思想的演变,对于理解当前的文物保护法规以及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对我国古人的文物观以及各朝律令对文物有关规定的梳理,可以看出,数千年来我国文物观念几经变迁,其学术价值虽自宋代金石学的出现而受到部分学者的关注,但近代之前文物多被作为把玩对象。长期以来,不正确的文物观念使得国入缺乏文物保护意识,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政府未曾制订过以保护文物为目的的法令规章,由此导致鸦片战争后文物出现前所未有的流失和破坏;同时,中西文化的交流也逐渐开启了国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对文物进行保护。
  本文以近代几个重要事件为节点,围绕文物保护法规的制订,运用历史学、法学等科研究法,同时采用比较法、案例分析法等为研究手段,呈现了在多种因素推动下,最终促使我国近代文物保护实现了法制化。
  论文讨论了促使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化进程发展的因素,其中既有国内学术发展的内因,也有受国外思想及法规影响的外因;既是文物长期遭受流失和破坏的必然结果,也是在一系列突发事件推动下的应急措施。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化的发展受到两股主要力量的推动:一股是以知识分子为代表的民间力量,在近代学术的影响下,知识分子最早对文物价值有了正确认识,文物保护意识随之兴起,采取措施对文物实施保护,同时推动政府制订相关法规;另一股力量则是来自政府,政府通过成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实行文物调查以及制订法规等,最终完成了文物保护的法制化。这一进程也伴随着两种文物意识的发展,即文物公有意识和文物主权意识。具体而言,论文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基于文献梳理了我国古代文物观念的发展脉络、各朝律令中关于文物的规定,从中可见我国古代文物观念的落后和文物保护法规的缺失,由此导致近代文物大量毁坏和流失。论文以敦煌文书为例,深入分析了造成其流失的原因。与之同时,随着西方博物馆思想的传入和考古学理论的传播,国内文物保护意识逐渐萌芽,敦煌残卷得以挽救。而清政府颁布的《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则开启了我国以专门规章对文物实施保护的历程。
  第二章,讨论了民国初年国人文物公有意识的增强。民国成立之初,文物流失越加严重,除西方学者的掠夺外,还有国人在利益驱使下的疯狂盗掘和贩卖。出现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对文物价值及其公有性质缺乏认识,政府也没有切实履行应有的文物保护职责。随着对文物价值的正确认识和中外人士对保护文物的建议,政府一方面设立博物馆等文物保存机构,另一方面制订法规以限制出口、私相收售,将文物作为国家财产进行保护。随着人们对文物公有性质的认识,清宫文物流出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最终,民国政府在溥仪出宫后成立清室善后委员会,将数量极为庞大、原为统治者所独有的历代文物收为国有,成立故宫博物院并面向民众开放,这标志着文物公有属性的实现和国人文物公有意识的提高,同时也表明国家对文物所有权的掌控。
  第三章,在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化实现的过程中,知识分子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我国文物主权意识的兴起。随着中国近代学术的发展,尤其是科学考古学的建立和新史学对史料的重视,知识分子对考古文物的价值和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在政府文物保护不力的情况下,他们主动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文物流失。通过中瑞关于安特生采集品的分配、李济与美国佛利尔艺术馆的合作以及西北科学考察团的组建三个事件,可以看出国人文物主权意识逐渐增强,并且这种意识发展成为学术界的普遍共识。而以学者为主要成员的古物保管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维护文物主权的活动由民间行为正式演变成一种政府行为,这一机构的成立也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专门化的标志。
  第四章,主要论述了《古物保存法》的颁布及其作用。南京国民政府刚刚成立即制订了《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显示了政府以法规形式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努力。然而,由于该文物保护法规的不健全,外人仍常以种种借口将国内文物携往海外。同时,国内对文物所有权的争夺也愈演愈烈,此时,非制订一部健全的文物保护法难以解决所面临的文物困境。由此,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法——《古物保存法》正式出台,它不仅极大限制了我国近代文物的流失和破坏,而且为后来的文物保护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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