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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华侨国籍问题的出现
二、无国籍法时期清政府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实践
三、国籍法颁布后清政府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实践
四、民国时期中国政府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实践
结 论
参考文献
附录大清国籍条例1909年
后 记
齐凯君;
东北师范大学;
华侨国籍; 法制化; 国籍法; 近代中国;
机译:重审双重国籍:在非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中对双重国籍的现代处理方法
机译:非洲之角的无国籍状态的持久问题:民族国家与西方法院如何(重新)界定国籍
机译:劳拉·范·瓦斯(Laura van Waas),《国籍问题》。国际法规定的无国籍状态
机译:中国政府绩效管理与评估法制化的问题与对策
机译:华侨(华侨)项目:近代中国的民族,文化与种族,1890--1966。
机译:自杀:爱沙尼亚的国籍问题
机译:婚姻偏差的一种形式,称为早婚是为了赚钱而导致的婚姻偏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容易又便宜,特别是 ud由外国人执行,而无需经过标准化。这可以通过利用《法律》第58条的规定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婚姻和第19条公民身份。与印尼公民合法结婚的外国人可以获得通过提交 ud获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身份办公室前的公民身份声明。官员是人担任部长指定的特定职位来处理该问题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婚姻从这里来UUP偏离了理想婚姻目标而形成的 ud一个基于神格的幸福(永恒)家庭(家庭)至尊一号。这项研究的目的是找出什么简单的婚姻和获得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方式印度尼西亚,找出获得途径或步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并了解 ud的法律后果旨在获得印尼国籍的婚姻。在撰写本文时,本文采用的是 ud具有规范性判例的描述性分析,而数据通过 ud获得邀请函,图书馆,访谈和数据进行了分析定性地。从结果可以得出结论,婚姻是错误的走私法获得印度尼西亚公民身份的一种方式 ud根据2006年第12号法律第19条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努力防止通过这段婚姻必须符合婚姻的要求以及形式和条件。印尼国籍的物质和物质要求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法》第19条。
机译:1959年11月和12月共产党中国“mIN-TZU T'UaN-CHIEH”(国籍团结)和1959年11月“mIN-TZU YEN-CHIU(国籍研究)”的翻译。
机译:边线问题评分方法,边线问题缩进程序和边线问题评分装置
机译:常见问题解答演示/改进方法,常见问题解答演示/改进设备和常见问题解答演示/改进程序
机译:多处理器系统上进程的共享方法-涉及使用进程优先级来确定对处理器的访问,并寻求将同一进程保留在同一处理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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