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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华人的国籍问题及其思考

摘要

从1909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国籍条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都是实行与西方国家"出生地主义"不同的、以"血统主义"为原则的国籍法.由于两种国籍政策涵盖范围的重叠,从而产生了双重国籍的问题.1955年,我国与印尼签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取消以往实行的双重国籍政策.这是中国政府为了消除东南亚国家对新中国和华侨华人的疑虑、戒备心理,打破美国等西方阵营的封锁包围,并且使华侨华人更好地在当地生存和发展,而审时度势采取的一种应变举措.可是现在不论是出于对中国的感情,还是生活和工作上的实际需要,许多华侨华人都希望我国能修改国籍法.因此,改变国籍政策已成为争取侨心和海外华人人才、资金等发展要素的一种必要.而且,现在东西方对立冷战已经结束,我国已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国际威望和地位空前提高;同时,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和我国的台港澳地区,也都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这些都为我国重新实行双重国籍政策,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外在环境.所以,应该对已历时60年的国籍政策,进行一些必要的改变,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重新实行双重国籍政策时,应该坚持自愿的原则,根据他们的意愿和申请分别处理;区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先后实行;区别对待新、老移民,分阶段解决;还可以像港澳那样,先实行护照的部分功能,以妥善、慎重地处理这个问题.根据世界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海外华侨华人的强烈要求,并且参照美、德等许多国家的前例,我国现在应该考虑恢复实行双重国籍政策,让那些准备加入当地国籍的华侨,今后能够继续保留中国国籍和护照;而那些被迫无奈放弃华侨身份,转变为华人的中国移民及其后裔,也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恢复中国国籍,重新拥有中国护照。当然,让已经加入当地国籍的海外华人继续保留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这是对我国现行国籍政策的重大改变,必然牵涉到外交、内政等许多方面的问题,应该进行慎重的考虑和认真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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