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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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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司法实践运行现状

(一)运行概况

1.初见端倪

2.零星出现

3.逐步兴起

(二)运行特点

1.制度适用案件类型基本一致

2.制度适用条件基本一致

3.制度适用效果高度一致

4.制度名称表述不同但实质相同可统称

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产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深层原因分析

三、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存在的意义

(一)刑事和解的补充性

(二)赔偿保证金制度的独立性

(三)兼具刑事和解补充性与制度存在独立性

四、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推行必要性分析

(一)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理论正当性

1.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2.符合人权保障的要求

3.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有无推行必要

1.存在依据及存在必要性分析

2.推行必要性及可能性分析

五、规范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建议

(一)规范静态制度适用的建议

(二)规范动态制度运行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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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为审查批准逮捕阶段面临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而被害人一方恶意高额索赔或者无法联系等因被害人一方的不合理诉求或者特殊原因导致刑事和解难以达成的轻微刑事案件处理提供了一个新路径。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存在具有多样性和散乱状,同时该制度从2008年出现至2014年之后被各地检察机关高频率适用,并在司法实践中被不断丰富。基于司法实践的需求而探索出的创新做法在司法实践不断被运用中获取了强大的生命力。司法实践具有需求说明该制度具有存在和发展的空间,但是其存在的多样性和杂乱状不利于该制度规范、统一、成体系的发展。
  为了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规范有效的运行,笔者基于通过互联网和检察系统内网搜集到的所有资料对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存在样态进行梳理,发现该制度产生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笔者称第一个阶段为初见端倪,第二个阶段为零星出现,第三个阶段为逐步兴起;综合三个阶段该制度的运行状况,笔者进一步总结出呈散乱状和多样性制度的四个特点,即制度适用案件范围基本一致、适用条件基本一致、适用效果高度一致,在这三个特点基础之上进一步总结得出结论多样性存在的制度只是名称表述不同但实质相同,可统称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以上是本论文第一部分的内容。论文第二部分分析的是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制度产生的原因,从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方面进行的阐述,最终经分析得出该制度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逮捕程序的滥用为具有恶意高额索赔的被害人一方提供了向犯罪嫌疑人要挟的砝码,检察机关对涉检上访的工作态度和方式进一步促成了逮捕程序滥用,为防止在已发案件中产生新的不正义,检察机关直面存在问题寻求破解途径,在探索中进行方法总结,进而创新出该制度。论文第三部分阐释的是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存在的意义,经分析笔者得出该制度存在的意义为兼具刑事和解的补充性和该制度本身存在的独立性。论文第四部分是对该制度是否有推行必要进行的分析,此部分笔者结合对该制度的质疑和已有对该制度是否有推行必要的观点,采用回应质疑和司法实践的真实需求进行阐释,得出该制度有推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论文第五部分笔者从规范静态制度和规范制度动态运行两个大方面、八个具体问题进行分析,针对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遇到和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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