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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妇女的法律权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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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妇女在公法下的法律权利

二、妇女在私法下的法律权利

结语:中世纪西欧妇女的法律地位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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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律角度探讨中世纪西欧妇女的权利状况,西方学者已经做出一些卓有成效的努力。琳达·E·米切尔在《中世纪西欧文化中的妇女》中,对此问题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涉入不深。詹姆斯K·法格在《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和法律》一书中,通过翔实的资料,向人们展示了一幅有关中世纪婚姻、家庭与法律的真实画卷。詹姆斯·蒙纽格的《中世纪妇女与法律》则探讨了中世纪后期各个年龄段和处于不同地位的女性的法律权利状况,重点讨论了关于立遗嘱、监护制度等问题。这些作品对研究中世纪妇女的法律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对于妇女在公共领域、宗教领域以及经济领域中的权利状况,以及妇女的继承权、受教育权等问题,他们没有作系统的探讨。目前国内学界关于此问题的研究也十分薄弱,至今未见有专门的著作问世,故而笔者选取该课题,希望对之作出初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笔者将中世纪西欧妇女置于公法和私法之下,分别研究其法律权利。在公法下,她们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如在公共活动领域,她们几乎没有什么权利可言——不能担任任何公职,不能参加法庭的审判,不能参与公共集会;在宗教领域中,她们同样受到歧视:不能成为教士,不能担任圣职,不能为人施洗;在经济领域内,她们的共同点是:无论乡村还是城市,家庭是她们主要的活动中心,操持家务、相夫教子是她们最重要的工作;至于那些工作中的女性,她们的经济活动日益受到男人们的排斥,所从事的多为廉价的边缘性职业,且缺乏官方支持和法律保障,致使其劳动得不到认可,贡献得不到承认,因而其地位总是低于男性。 另一方面,中世纪西欧妇女在私法下则可以享有较多的权利。无论是教会法下的婚姻权、财产权,还是世俗法下的继承权、遗嘱权,都有许多针对女性的较为细致的法律规定。然而,她们所享有的这些法律权利是残缺的、不完备的,总要或多或少地受到社会以及传统习惯等因素的束缚和制约。尤其是已婚妇女,无论她们的贡献有多大,法律上讲,都要服从于丈夫的权威,她们在结婚前所拥有的各种法律权利也都融入丈夫之中,从而失去自己独立的“人格”。妇女的其他法律权利如契约权、诉讼权、受教育权等,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这一特点。 总之,中世纪西欧妇女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是有限的、不完备的。毫无疑问,她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当低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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