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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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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府际关系及其基本模式

(一)府际关系的含义

(二)中央与地方府际关系的基本模式

1.单一制的府际关系模式

2.联邦制的府际关系模式

3.邦联制的府际关系模式

4.混合制的府际关系模式

二、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府际关系的基本模式

(一)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地方政府的关系模式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的关系模式

(三)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关系模式

三、我国纵向府际关系中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

(一)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的历史发展

(二)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的实质与内容

1.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的实质

2.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的内容

四、我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利益诉求和价值追求各异导致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落实受阻

(二)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权、财权划分不明确

1.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清晰

2.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关系没有理顺

(三)调整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1.相当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特别是自治条例尚未颁布

2.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法规、规章尚不配套

3.法律法规的特色性不强

(四)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监督机制尚未健全

(五)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政治参与不足

(六)民族自治地方没有用足用好自治权

五、构建和谐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的对策

(一)增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意识

1.中央与上级机关要转变观念,充分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2.强化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公民的自治意识

(二)完善调整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的法律法规

1.完善立法体系,抓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贯彻落实

2.加快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配套法规

3.制定的法律法规要有自己的特色

(三)合理划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权和财权

1.明确划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权界限

2.理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关系

(四)健全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监督机制

1.完善权力机关的监督

2.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督

3.健全和完善司法监督

(五)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公民政治参与机制

(六)民族自治地方要用足、用活、用好自治权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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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关系是特殊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中国的宪政体制中,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即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与一般省级地方政府比较,既有相似性又有特殊性。相似性是指两者都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平等的地方政府;特殊性是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除了拥有一般省级地方的权力外,还拥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不仅是构建和谐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的重要保障,而且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文在借鉴国内关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研究”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当代中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的内容、实质、历史演变,剖析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和谐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的对策。
  本文认为建立和谐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府际关系,必须要以宪政建设为前提,在宪政框架内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要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的真正贯彻落实。这是构建和谐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基础和重要内容。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这里不是像以往把宪法作为外在于二者关系的前提,而是二者关系内在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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