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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监督权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合理界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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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宪法和法律同时赋予了地方人大和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职权,两个机构的监督各具特点,并驾齐驱,对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司法公正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人大的监督出现了职权越位和缺位的情况,“越位”是指人大超越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对司法进行监督,出现地方人大监督与检察院法律监督“撞车”现象,形成监督重叠,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监督“缺位”是指对于宪法、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地方人大与检察院都未能实施监督或监督不力,出现监督盲区,导致司法不公。无论是“越位”监督还是监督的“缺位”,均反映出当前地方人大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思路不明,权力界限划分不清,未能形成统一、高效、协调的合力机制。这种现状降低了监督实效,限制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优越性的有效发挥,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
   地方人大与检察院同是法律监督机构,且又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二者在工作中应理清合理界限,并做到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加强协调与沟通,才能形成监督合力,对于监督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结合实践,对关于地方人大(文中指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合理界限研究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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