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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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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创新与不足

(四)研究方法

一、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概述

(一)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一般理论

1.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含义

2.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行使主体

3.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性质与特点

4.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现实意义

1.有助于保障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

2.有助于完善我国民族法制建设

3.有助于正确处理中央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之间的关系

(三)变通规定与变通执行、停止执行的关系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行使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行使现状

1.变通对象认定困难

2.变通程序认识不足

3.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行使消极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怠于行使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法律原因分析

1.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申请主体规定不明确

2.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审批制度不完善

3.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变通对象要求严苛

4.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及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怠于行使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非法律原因分析

1.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执行主体认识水平不高

2.政府部门之间利益倾向严重

三、促进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有效行使的对策措施

(一)完善立法内容

1.规范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行使主体

2.建立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审批制度

3.明确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变通对象

4.完善监督机制及惩戒措施

(二)其他完善措施

1.纠正执行主体认识偏差

2.优化政府部门权力运行环境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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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指的是在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之下,我国各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的一种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中,设有专门的自治机关享有并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我国现实国情以及各民族根本利益相符合,制度本身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有别于其他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重要标志。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的权力。该项权力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充分行使或科学运行,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完善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正确处理民族自治地方与中央间的关系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以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对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行使作为研究对象,对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怠于行使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现状做出了系统的分析,从法律原因和非法律原因两个方面剖析了制约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落实的主要原因,并据此从两个方面提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有效行使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权的具体建议。针对法律原因中存在的既有法律规定中对权力行使申请主体规定不明确、审批制度不完善、变通对象要求严苛、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力求从完善立法技术着手,规范权力行使的申请主体、优化申请程序、建立审查时限制度,并且建立纠纷解决机制来增强权力实现的可能性。针对执行主体认识水平不高、政府部门之间职能划分不明确的非法律原因,力图从转变权力行使主体观念、优化权力运行环境两个方面提出有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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