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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搜身取财行为定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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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简介

二、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

第二章 被告人搜身等强制行为的认定

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行为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行为

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威胁或要挟

第三章 被害人心理状态分析

一、被害人对被告人冒充行为的认知情况

二、被害人违法行为对其主观心理的影响

三、被害人的“自愿性”剖析

第四章 案件分析结论

一、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二、被告人行为的最终定性

三、案件结论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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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也为了保证国家机器的平稳运行,我国1979年刑法典规定了招摇撞骗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了“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但是,由于受限于立法技术,加之司法解释的缺失,使检察官和法官们难以把握情节对相关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学界对于招摇撞骗罪的争议也一直在持续,没有形成一个主流的、使多数人信服的观点。
  本文选取了笔者在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实习期间协助办理的一起真实案例,在全面分析被告人行为、被害人心理状态等方面的基础上,结合现阶段学界的研究成果,总结出了招摇撞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式。笔者着眼于本案的争议焦点,认为被告人暴力行为的认定与否是招摇撞骗案件的疑难问题之一。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做出的暴力行为通常是其冒充或者欺骗行为的组成部分,所以在暴力程度较低的情况下,不应当将其行为划归为暴力。同理于暴力的认定,诸如此类案件中被告人的系列行为包含的类似于胁迫、威胁或者要挟行为也应当予以全面考察。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笔者在综合各方观点后,认为二者属于法条竞合中的交叉竞合,应当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断。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并且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冒充军警抢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笔者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判决有违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同时也是笔者撰写论文的目的,期望通过对案例的全面分析,结合案情,对该案有一个相对合理和中肯的结论,以期能够对招摇撞骗罪的相关司法实践有些许帮助,为促进刑法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结合奉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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