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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刑事错案的防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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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第一章 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错案防范的内在机理

一、审判中心主义与错案的实质内涵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二)刑事错案与相关概念界定

二、审判中心主义与错案防范的内在联系

(一)审判中心主义重塑公检法三方关系

(二)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庭审实质化

(三)审判中心主义要求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四)审判中心主义强化控辩平等

第二章 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

一、刑事诉讼结构存在失衡和偏差

(一)公检法三方关系失衡,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

(二)侦诉关系失衡,侦查监督和引导不足

(三)控辩关系失衡,有效平等对抗不足

二、证据收集、审查及运用不规范

(一)刑讯等非法取证方式获取口供

(二)对鉴定意见的盲目迷信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存实亡

三、庭审程序严重虚化

(一)庭审证明形式化

(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

(三)法院内部决策行政化

第三章 审判中心主义下刑事错案的防范策略构建

一、优化刑事诉讼结构

(一)优化公检法三方关系

(二)加强检察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监督

(三)保障控辩平等对抗

二、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一)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讯问规则体系

(二)构建完善的鉴定意见审查机制

(三)严守刑事司法证明标准

(四)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实现庭审实质化

(一)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二)规范庭审证据调查程序

(三)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四、完善刑事辩护职能

(一)确立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

(二)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三)加强刑事法律援助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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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公正是刑事司法矢志不移追求的结果和目标。然而,近几年来曝光的几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的却令人心寒。如1995年被错判死刑的聂树斌、1996年被错判死刑的呼格吉勒图、1999年被错判死缓的陈满等等,刑事错案不仅造成司法公正受到严重损害,更严重降低了公众对我国整个司法系统的信任。刑事错案已经成为司法系统不可逾越的难题,也成为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不可避免的话题,而且也日益引起公众的强烈诘问。对此,为了防范刑事错案,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中心主义是打破长期以来侦查活动占据主导地位、审判成为附庸程序的有力之举,也是实现司法公正、遵循司法规律、加强人权保障的正确道路。因此,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探索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构建科学的预防刑事错案策略,降低刑事错案的发生几率,有着重大现实意义,更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文对刑事错案防范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部分、首先论述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错案的内在机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事实形成于庭上,审判中心主义下,重塑了侦诉审三者的关系,强化了错案的监督和制约;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化,为刑事错案的发现、提供机会;强化控辩对等,为错案的防范提供了对抗性力量。 第二部分、刑事错案的原因分析。侦查中心主义下,诉讼构造的失衡、证据裁判原则的不完善、庭审虚化、辩方的主体地位及诉讼权利受到压制等等这些原因单独或者共同导致了刑事错案的发生。 第三部分、刑事错案的防范。以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为导向,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当前刑事诉讼结构进行优化,证据裁判原则则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个细节,将庭审实质化作为防范错案的目标、并以保障辩护权为重心,共同建造起一堵防范刑事错案铜墙,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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