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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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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一章明朝以前的乐户

第二章明朝乐户的来源

一、把掠获的部分蒙古后人没入乐籍

二、明朝建文大臣妻女及亲属被没入乐籍

三、买卖入籍

四、民间艺人入籍

五、妓女入籍

第三章明朝乐户的管理机构——教坊司

一、明北教坊司建制

二、明南教坊建制

三、明代教坊职能

第四章明朝乐户的规模、职责与经济收入

一、明朝乐户的规模与职责

(一)乐户为宫廷、王府服务

(二)乐户为其他的阶层服务

二、明代乐户的经济收入

第五章明朝乐户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

一、明代乐户法律地位

(一)对乐户的服饰与行动有严格的限制

(二)对乐户的婚姻有严格的限制

(三)对乐户犯法惩处比其它阶层重

二、明朝乐户的社会地位

(一)乐户不可以进学堂,也不可以参加科举

(二)教坊官员受到朝廷其他官员的鄙视

第六章明朝乐户的贡献

一、音乐词曲方面

二、书法、绘画、诗词方面

三、爱国节操方面

引用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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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明代的乐户进行了分析。乐户是中国古代专门从事音乐歌舞的一个群体。作为一个专业世袭的贱民群体,乐户最早出现于北魏时期,续存于北朝、隋、唐、宋、元、明、清各代,到雍正时期才因废除乐籍而逐渐消失。其中,明代乐户及其管理制度最具特色。首先,明代乐户来源广泛,除继承前代乐户外,还有把部分蒙古后人罚为乐户、把一些民间艺人、妓女籍为或买为乐户等来源,更有特色的是永乐时把建文忠臣的妻女打入乐籍,这在前代是十分罕见的。其次,明代乐户的法律和社会地位都十分低下。统治者在法律上对他们的服饰、行动、婚姻等都做出了种种歧视性的规定,在法律惩处上也要比其他的阶层残酷的多。这必然导致其社会地位的低下。不仅一般乐户受到社会的普遍歧视,甚至管理乐户的官员也以当教坊官为耻,而武宗时个别伶官地位的提高只是特例而已。其三,明代乐户为传承和发展中国古代的音乐舞蹈艺术做出了杰出的贡献,由于他们广泛服务于国家典礼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所以成为当时国家政治生活和多种社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成为明代音乐舞蹈艺术的主要从事和发展者。其四,由于在京师和王府提供服务的乐户可获得免费衣食,尤其是在京师服役的乐户赶上节日还可能得到皇帝的赏赐,因此他们的生活状况得到较多的保障。而相比之下,地方上乐户的经济状况就差了许多。在明代乐户中,出现了一些对社会和历史产生了一定影响的人物,如马湘兰、顾媚、卞赛等,他们不仅在音乐、词曲、书法、绘画等艺术方面做出自身独特的贡献,而且其爱国情操也远在当时许多七尺男儿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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