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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辽代中央司法机构官员的选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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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绪论

(一)关于题目的界定及说明

(二)选题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状况

二、辽代中央司法机构设置及官员的民族构成

(一)夷离毕院官员的民族构成

(二)御史台官员

(三)大理寺官员

(四)刑部官员

三、辽代中央司法官员的选拔方式

(一)以契丹人为主的世选制

(二)以汉人为主的科举制度

(三)荫补制

(四)内官入仕

(五)其它入仕途径

四、辽代中央司法机构官员的任用要求

(一)对司法官员民族身份的限制

(二)关于科举取士的身份要求

(三)对官员个人素质的任用要求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辽代夷离毕院官员任职人员表

附录二、辽代御史台官员任职人员表

附录三、辽代大理寺任职人员表

附录四、辽代刑部任职人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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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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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了辽代中央司法机构官员的选任制度,辽代的中央司法官员选任在吸收继承了唐宋官员选任制度的同时,因其自身作为少数民族政权的事实也保留了相当多的民族习惯。本文从古籍文献史料出发结合出土的石刻资料对辽代中央司法官员的选拔和任用状况进行了研究。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本文论述的辽代中央司法机构内的部门进行界定,主要分析的是夷离毕院、御史台、大理寺和刑部这4个机构。研究受中原文明与契丹文明双重文化影响的辽代中央司法官员的选任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加深我们对辽代政权机构的理解。第二部分则分别从夷离毕院、御史台、大理寺、刑部4个司法部门具体展开,在任职这些机构的官员中,夷离毕院基本由契丹族官员垄断;汉人占御史台官员的大部分,另有相当比例的契丹族官员;而大理寺和刑部的官员基本上全部由汉人充任。第三部分具体论述了这些司法官员的选拔方式,其中契丹人尤其是契丹贵族的选拔入仕途径主要为世选制,汉人司法官员的主要入仕方式则是科举制和荫补制。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在辽代司法机构中对于司法官员身份的限制以及对于司法官员个人素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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