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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邻接权条约(WPPT)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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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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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与邻接权条约概述

第2章WCT与WPPT对版权权利内容的扩展

2.1关于复制权

2.2关于发行权

2.3关于出租权

2.4关于向公众传播权

第3章WCT与WPPT对缔约国义务的要求

第4章完善我国网络版权与邻接权保护的构想

4.1我国加入WCT与WPPT的必要性

4.2我国现行立法与WCT和WPPT的差距

4.2.1关于复制权

4.2.2关于发行权

4.2.3关于出租权

4.2.4关于向公众传播权

4.2.5关于技术措施

4.2.6关于权利管理信息

4.2.7关于法律救济

4.3完善我国网络版权与邻接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4.4国际互联网版权与邻接权保护发展趋势展望

结论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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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二十世纪,作为全球计算机信息和通讯资源综合体的国际互联网,无疑是最有影响力的事件。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对人类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构成了挑战,从而引发了许多版权与邻接权保护的新问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被认为是数字技术和电子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互联网条约”。WCT和WPPT这两个新条约分别对《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进行补充和延伸,使之更适应新的技术环境下版权与邻接权保护的需要。WCT与WPPT及时地对版权人与邻接权人的权利内容进行了调整,对传统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发行权”重新予以澄清,创设了“出租权”、“向公众传播权”,进一步强调了缔约国的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义务以及“法律救济”义务。 面对WCT与WPPT产生的重大影响,美国、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做出响应,纷纷修改其国内立法,使之与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虽然也考虑到网络与数字化的影响,做出了修改,但是与WCT和WPPT的规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亟需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加入WCT与WPPT,这与我国是世界版权与邻接权保护体系的重要一员的资格不符。为此,我国应当加强对WCT与WPPT的研究,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争取早日加入WCT与WPPT,以便为版权与邻接权的国际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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