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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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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第一章引言

1.1课题提出的背景及意义

1.2船舶燃油的界定

1.2本文的研究内容

第二章有关船舶燃油污染损害的国际立法

2.1公法性国际公约对燃油污染的有关规定

2.1.1 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染公约

2.1.2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2.1.3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1.4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1.5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2.2私法性国际公约对船舶燃油污染的相关规定

2.2.1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2.2.2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2.2.3“1969CLC”和“1971FC”的议定书

2.2.4 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第3章我国船舶燃油污染的立法现状

3.1我国公法方面的船舶燃油污染损害立法

3.1.1从加入的国际公约看

3.1.2从国内法看

3.2我国私法方面的船舶燃油污染损害立法

3.2.1《民法通则》有关规定

3.2.2《海商法》有关规定

3.2.3《海环法》有关规定

3.2.4“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3.2.5《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第4章当前我国船舶燃油污染损害立法存在的问题

4.1目前我国船舶燃油污染现状

4.2我国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情况

4.3我国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水平较低的原因

4.3.1民事责任立法不健全

4.3.2未实行强制保险

4.4我国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发展现状

4.5我国船舶燃油污染损害的立法缺陷

4.5.1责任主体

4.5.2责任限制

4.5.3赔偿范围

4.5.4管辖主体

4.5.5强制保险

第5章我国船舶燃油污染损害立法建议

5.1建立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以调整燃油污染

5.1.1明确责任主体

5.1.2明确油污责任限额

5.1.3明确管辖主体

5.2分批分等建立我国燃油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5.2.1对“92CLC”公约规定以外的船舶实行强制保险

5.2.2明确可直接对保险人或其它财务保证人提起诉讼

5.2.3提高运价分散保费

5.3完善船舶检查制度

结束语

致 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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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航运大国地位的确立和船舶大型化的发展,在我国发生燃油污染事故的次数日益增多,事故造成的损害日渐严重。在油污索赔过程中,法律不健全的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船舶燃油污染给海洋生态资源和渔业资源造成的巨大损失很难得到充分的赔偿;同时,由于赔偿不充分导致清污费用难以支付,溢油也很难及时被清除,最终使许多潜在的损失不可挽回。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当前没有专门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和配套的强制保险制度,使燃油污染领域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统一和分歧,从而导致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请求和其他海事赔偿请求共同分配相对较低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了充分保障对油污受害方的赔偿和清污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对我国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基于燃油污染所具有的涉及船舶广泛、事故发生频繁、中小事故较多等特性和作为船舶燃料的燃油与货油之间在性质上的不同,分析了国际燃油污染和我国船舶燃油污染立法现状;找出了我国船舶燃油污染立法存在的缺陷以及与国际立法存在的差距。为了适应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发展、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保证受害方得到合理赔偿,有必要在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过程中对燃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与国际接轨;并且分批分等地建立我国燃油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同时,建议立项研究相关简化船舶检查手续的措施,以减轻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负担。以期通过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保护燃油污染受害人的利益,提高燃油污染肇事者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同时鼓励油污受害人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减轻燃油污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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