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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制完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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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概述

1.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背景

1.2《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五大机制

1.2.1预防机制

1.2.2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

1.2.3国际司法合作与执法合作机制

1.2.4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

1.2.5履约监督机制

1.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出台的现实意义

第2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我国综合预防腐败机制的建立

2.1建立预防腐败犯罪机制是公约的一大创新

2.2公约对缔约国建立预防机制的要求

2.3中国在预防腐败犯罪方面的差距及完善

2.3.1加紧制定有关预防性反腐败的法律、法规

2.3.2尽快建立专门的实施、监督协调机构

2.3.3强化行政管理的公开、透明度

2.3.4落实公务员职能利益冲突的标准

2.3.5认真探讨社会参与的有效途径

第3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我国刑法的完善

3.1公约对腐败犯罪的界定

3.2我国刑法规定与公约规定的主要差距

3.3完善我国刑法的思考和建议

3.3.1在贪污贿赂罪犯罪主体上,以“公职人员”取代“国家工作人员”,并增加相关罪名

3.3.2在犯罪对象上,突破原有特定局限,扩大适用范围

3.3.3在犯罪主观方面,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之目的要件

3.3.4在客观要件上,变列举式为概括式,取消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及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规定

3.3.5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组织官员罪

3.3.6增加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第4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4.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反腐败诉讼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4.2公约规定的惩治腐败犯罪的司法程序

4.3公约规定的反腐败刑事诉讼的国际合作

4.4依公约规定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思考和建议

4.4.1加快司法协助立法

4.4.2建立刑事没收制度,扩大没收对象

4.4.3建立缺席审判制度

4.4.4调整和完善资产追回程序的举证制度

4.4.5对冻结扣押规定适用条件

4.4.6确立资产追回程序中的推定制度

4.4.7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罚没裁决的司法审查机制

4.4.8完善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的制度

第5章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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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如何理解、借鉴、吸纳其中的相关内容,以及对照我国刑事法制现状,适时调整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刑事法制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某些规定相协调,是我国司法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本文从公约规定的内容,以及我国反腐败立法的现状出发,进行对照,对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与完善问题进行了分析。 本文首先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出台的背景,以及其建立的反腐败的五大法律机制,尤其是其中具有创新精神的预防机制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文章主体部分详尽分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并根据我国反腐败立法现状,提出了我国在反腐败预防及惩治方面的刑事法制立法建议,以期在充分理解《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解决现存的差异,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更加完善的刑事法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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