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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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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英国海上保险法保证制度的起源与含义

1.1英国海上保险法保证制度的起源

1.2英国海上保险法保证的含义

1.2.1保证的含义

1.2.2保证的理论基础

1.2.3保证的基本形式

第2章英国保险法律制度中关于保证的立法现状与实践

2.1关于保证制度的现实状况

2.1.1对保证制度现实的批评

2.1.2现实实践情况

2.1.3英国法律委员会有过的一些建议

2.2关于目前保证制度的一些争论

2.2.1合同自由问题

2.2.2不确定性的问题

2.2.3法律委员会临时性的建议

第3章英国海上保险法保证制度的最新发展

3.1对“The Good Luck”案的思考

3.2法律委员会的建议

3.3关于保费

3.4关于弃权

3.5对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保证的含义

3.5.1海上保险法保证的含义

3.5.2默示保证制度还有必要存在下去吗?

3.5.3默示航程条件

3.5.4改革是否适用于再保险

第4章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建议对英国的借鉴

4.1立法现状

4.1.1我国海上保险违反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4.1.2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缺陷

4.2对完善保证责任的几点建议

4.2.1明确保证的概念

4.2.2关于合同中保证条款的完善

4.2.3关于违反保证的后果及其完善

4.2.4拒赔与因果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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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司法实践,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对“保证”做了详细规定。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五条首次将其引入我国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海上保险中的一项特有制度。保证具有严格履行的特性,从其产生至今促进了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 英国是判例法的国家,因此英国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是通过判例一步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而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制定是海上保险法学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它对之前的判例做了总结,全面而系统的规定了保证制度。根据该法第33条(1),保证是指“允诺性的保证,即被保险人凭此承担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的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者肯定或者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可见,在英国海上保险法中,保证被界定为一种允诺性保证,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条件。 然而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对保证的诟病越来越多,主要集中在被保险人对保证需要严格遵守上。本文首先探讨了英国法下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结合当前英国队保险合同法的修改趋势,介绍英国关于该制度的最新发展;进而提出了在我国完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几点粗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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