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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保护的慎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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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概述

1.1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回顾

1.1.1 知识产权侵权非刑罚阶段

1.1.2 知识产权侵权刑事制裁制度形成

1.2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状况

1.2.1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受理情况

1.2.2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第2章 国际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

2.1 知识产权侵权的犯罪化趋势

2.1.1 知识产权侵权入刑的趋势

2.1.2 知识产权犯罪的轻刑化趋势

2.2 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及他国经验的借鉴

2.2.1 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规定

2.2.2 各主要国家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

第3章 我国知识产权慎刑原则之确立要求

3.1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要求

3.1.1 知识产权的私法性抑或公法性

3.1.2 我国刑法对保护私权的立法态度

3.2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

3.2.1谦抑精神应当成为知识产权刑法功能的价值取向

3.2.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目标与谦抑精神的冲突

3.3 司法效果的反证

3.4 我国国情和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要求

第4章 知识产权慎刑原则具体化建议

4.1 对知识产权犯罪罪名的影响

4.2 对知识产权犯罪刑罚的影响

4.3 对知识产权犯罪追诉程序的影响

4.3.1 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

4.3.2 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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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刑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普遍作法,我国亦不例外。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无论是犯罪圈之大,还是课刑的严厉程度,都已经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立法者试图以此种手段打击当时所面临的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同时为中国加入 WTO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经历十几年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的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已经得到了明显改善,严重的大规模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很少发生。伴随着中国法制理念的更新和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的轻刑化趋势,从刑法谦抑性精神出发,尊重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减少国家对于私权的主动干预,从我国国情考虑,设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目标,慎用刑法介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刑事制度上尽量以慎刑、轻刑、非自由刑为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有必要考虑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存在的价值及合理性,从立法的角度调整权利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关系。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刑事程序提起、刑事证据的运用等均应当重新检讨与完善,保障审判的准确和程序的科学合理。不应当一味强调以扩大打击面、严刑的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尤其在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时要避免陷入国际化等错误的指导思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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