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明德慎刑:邱浚“慎刑宪”研究
【6h】

明德慎刑:邱浚“慎刑宪”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引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既有研究评述

三、方法与思路

第一章 从《大学》到《大学衍义补》

第一节 《大学》:儒者大用之学

第二节 《大学衍义》:推衍《大学》之意

第三节 《大学衍义补》:“治”“平”之要

第二章 慎刑及其延展

第一节 慎刑思想的缘起

第二节 德刑之争:儒法不两立

第三节 从儒法之争到儒法合流

第三章 慎刑观之君道与臣德

第一节 君王的慎刑之道

第二节 臣下的慎刑之德

第三节 慎刑中的“法”“人”之论

第四章 立法中的慎刑准则

第一节 慎刑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布法于众的流变

第五章 司法的慎刑之道

第一节 拟天象而慎刑

第二节 缘亲伦而慎刑

第三节 赎冤抑而慎刑

第六章 儒家慎刑观的经权之变

第一节 阳儒阴法之辨

第二节 戒滥纵之失

第三节 权世用刑之道

结论

[儒家慎刑思想如何融入古代刑事法的运作之中]

[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儒家慎刑思想]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展开▼

摘要

慎刑是现代刑事立法和司法所应坚持的基本理念,它彰显了刑法的人文精神和道德关怀。中国传统儒家也强调慎刑思想,并且将它融贯到刑事法律的整个运作过程,使其在弱化古代刑法的残酷性和彰显古代法律的道德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明儒邱浚在《大学衍义补·慎刑宪》中将“慎刑”视为治国平天下之要,以邱浚的“慎刑宪”为切入视角,对儒家的慎刑思想进行系统性梳理,可以看到儒家的慎刑主张如何融入古代刑事法律中并发挥积极作用。
  本文的结构安排为,除了“引论”和“结论”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阐释邱浚《大学衍义补·慎刑宪》的问题域。《大学衍义补》的是对《大学》之道的阐发,《大学》原为《礼记》中的一篇,朱熹将《大学》从《礼记》中抽出作为“四书”之首并对其进行章句,理学家之所以如此看重《大学》一书的地位和作用,是因为该书是对儒家所主张的“内圣外王”之道的经典表达,但《大学》只是对“内圣外王”之道作出了原则性阐释。南宋理学家真德秀使用“衍义体”推衍《大学》之意,著成《大学衍义》一书,但由于该书重在阐释修身之道,缺少对“治国”“平天下”的衍义,明朝大儒邱浚在真氏基础上又著成《大学衍义补》一书,着重论述治国平天下之要,在书中邱浚对法律问题作了详尽阐释,并以“慎刑宪”进行概括,将“慎刑宪”视为治国平天下之要。
  第二章,勾勒慎刑思想的缘起及其在儒法之争的流变中所居位置。姬周在讨伐殷商时以“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殷商无德,天降丧于殷”作为政治革命的合法性依据,并在殷商覆亡的教训中萌生了忧患意识,认识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据此建立了一个由“敬”所贯注的“敬德”“明德”的观念世界,来照察、指导自己的行为,“敬德”“明德”之下便有了“慎罚”的观念,是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至春秋战国,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状,儒道墨法各家开出了不同的为治“药方”,其中影响最甚者为儒法二家,基于以“仁”释“礼”、对人性本善的观念认知以及对君王需担任天下治乱兴衰之责的要求,儒家主张德礼乃为治之本;而更具现实意识的法家则主张尊君卑臣、人性本恶和以法治国。儒法二家在德刑问题上分别强调“以德去刑”和“以刑去刑”,形成不两立之势。但对立的儒法二家也并非没有融合的可能,管子和荀子为儒法合流奠定了基础。自汉朝始,儒法趋于合流,法律儒家化运动由此开启,儒家慎刑思想在儒法合流中得到进一步彰显。
  第三章,以权力的实际最终享有者君王和法律的执行者司法官员为对象,讨论儒家慎刑理念下君王应当具备的慎刑之道和臣下应当践行的慎刑之德。在儒家看来,既然上天把百姓托付给统治者,统治者就对百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天下大乱,也不该归罪于百姓,相反,应当同情、体谅、关爱和保护百姓。置此之下君王应当具备的慎刑之道包括存钦恤之心、明忠恕之道、行无为之术、去华而务实以及自身需从法。对司法官员而言,断刑理狱中所应当践行的慎刑之德包含从道不从君、无偏无倚的中正之道以及“钦恤哀矜”的“仁恕”之道。
  第四章,以立法为节点,分析慎刑背后的“高级法”背景,慎刑观下的立法原则以及立法之后的“布法于众”的慎刑意义。慎刑背后的“高级法”背景即慎刑的理论基础,儒家所主张的以富民、教民和保民为内容的民本思想,人性本善以及始于西周初并在儒家思想中得到进一步阐发的人文精神共同构成了儒家慎刑思想的理论基础。以慎刑思想为基准,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顺天之意、明白易知以及因时而变。同时,为防止不教而杀和民陷于罪而不自知,法律制定出来后还应当布之于众,此亦即中国古代的“普法”,邱浚等儒者认为,最早的法律公开始于西周的“悬法象魏”之制,而非春秋时期的铸刑书刑鼎,并且孔子反对晋铸刑鼎并非是对成文法公布的反对,而是晋刑书违背了“人伦道德”的规范精神。
  第五章,从司法角度切入,梳理儒家慎刑思想如何在用刑中得以体现。由于慎刑理念在司法中的彰显多而杂,本文选取了三条重要主线进行考察,分别是“天人合一”观下的模拟天象而慎刑、基于亲情伦理准则的慎刑恤刑以及对重刑和冤抑的最后救赎之道。在中国古代,天乃万物之源,古人以各类天体的运作状况作为观测和研究对象,以其展现出的“天象”为依据,进而决定和预测人事,刑罚无论大小,皆是上天对有罪者的讨伐,而上天有好生之德,因而刑罚的适用当慎之又慎,否则将触怒天威,因而用刑当顺应天道,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家庭观念为中心,极为重视伦理亲情,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等制度,对亲属间的犯罪规定了严重的处罚,但对因守护亲情伦理而产生的犯罪也从制度或司法实践中给予宽缓处断,亲亲相隐在立法中得以确立,血亲复仇在立法中得以确立或在司法实践中从轻处理即为缘于亲情伦理的慎刑的体现,同时,古代法律对老幼妇残犯罪皆从宽处理,还规定了存留养亲制度。为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适用理念, 规定了死刑复核和死刑复奏的“双保险”进路。为避免冤抑无处伸张,法律中确立了可以“上达天听”的直诉理冤制度。
  第六章,重拾儒家思想中极为重要的经权之道,论析儒家慎刑思想的边界所在。儒家承认刑对于礼的补充作用,礼刑互补,相为表里,但是礼与刑的运用须得有先后主次之分,此即为礼教为主,刑罚为辅,先违礼后方可入刑。实施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人不再犯罪,刑期于无刑,去刑之道,以德为先。刑期于无刑是希望所达至的目标,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并不容易,德礼为政教之本,但难免有教而不从者,此时便需要以刑弼教,随着世之治乱兴衰,刑之轻重缓急也应有所损益,如此,便涉及到权世而用刑之道。以经权之道为基础,可以解释为何儒家提倡慎刑但又不反对有条件的重刑,经权之道的基本逻辑是经为常,权为变,经立常道,确立准则,但普遍的准则总是在具体的情境中展开,置于情境论中,难免有经所不及或与具体情形相通冲者,此时不能固守经之常不变,需要根据具体事宜和时宜有所变通,如此便涉及到权,以经权之道观之,慎刑为常,重刑为变,因而有了“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以及“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概言之,儒家虽主张惟有德礼之治才能真正构建起完满的道德人格和解决政治社会问题,但并未否定法律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儒家将慎刑理念融入刑事法律之中的做法使得古代刑事法律展现出一定程度的人文精神和人道关怀,从“德主刑辅”到邱浚将“慎刑宪”作为治国平天下之要,法律在儒家的为治理念中具有重要的位置,但其逻辑前提是“慎刑”。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