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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书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及审查监督的现状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
1.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现行《行政诉讼法》在诉讼制度的不同部分有所规定
2.《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的现状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监督
3.社会监督
(三)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注释:
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
(一)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具有必要性
1.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维护法制统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
2、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行政相对人权利实施有效救济和提高法院裁判公信度的需要
(二)加入WTO后,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具有紧迫性
1、我国与WTO所要求的司法审查不一致
2、从WTO规则的客观要求出发,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3、在WTO规则下,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意义
(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可行性
1、行政诉讼的实践已奠定了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基础
2、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优越性
3、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平衡了相关各方关系,能够得到积极的贯彻落实
4、国家立法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注释:
三、西方国家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模式
(一)不由专门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制度
(二)专门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制度
注释:
四、建立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
2、间接审查原则
3、附带性审查原则
4、“不抵触”原则
5、不告不理原则
6、同级或向下审查原则
注释:
五、构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逐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调整范畴
(二)将规章明确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三)构造完善、合理、切实有效的审查程序
1、提起审查的条件
2、提起司法审查的请求时间及主体
(四)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管辖
1、确立高级别管辖原则
2、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
3、法院在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方面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五)引进行政公诉及公益诉讼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六)司法审查的处理结果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