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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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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书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及审查监督的现状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

1.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现行《行政诉讼法》在诉讼制度的不同部分有所规定

2.《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的现状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监督

3.社会监督

(三)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注释:

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

(一)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具有必要性

1.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维护法制统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

2、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行政相对人权利实施有效救济和提高法院裁判公信度的需要

(二)加入WTO后,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具有紧迫性

1、我国与WTO所要求的司法审查不一致

2、从WTO规则的客观要求出发,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3、在WTO规则下,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意义

(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可行性

1、行政诉讼的实践已奠定了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基础

2、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优越性

3、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平衡了相关各方关系,能够得到积极的贯彻落实

4、国家立法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注释:

三、西方国家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模式

(一)不由专门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制度

(二)专门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制度

注释:

四、建立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

2、间接审查原则

3、附带性审查原则

4、“不抵触”原则

5、不告不理原则

6、同级或向下审查原则

注释:

五、构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逐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调整范畴

(二)将规章明确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三)构造完善、合理、切实有效的审查程序

1、提起审查的条件

2、提起司法审查的请求时间及主体

(四)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管辖

1、确立高级别管辖原则

2、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

3、法院在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方面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五)引进行政公诉及公益诉讼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六)司法审查的处理结果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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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进行了论述。文章认为,应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具体设想为:第一要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逐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调整范畴;第二将规章明确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第三构造完善、合理、切实有效的审查程序;第四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管辖;第五引进行政公诉及公益诉讼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但这些设想的前提是要符合合法性审查原则、间接审查原则、附带性审查原则、“不抵触”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同级或向下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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