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6h】

论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摘要

前言

一、现状考察:法律适用的冲突与困惑

(一)熊某诉被告徐某、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案件焦点

(二)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缺陷与冲突

1、依据《婚姻法》第41条用途论标准之缺陷

2、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推定论原则之缺陷

3、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适用冲突

二、根源分析:司法现状混乱的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概念界定的缺失

(二)尚未建立完善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1、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2、推定原则任意扩大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

(三)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均

三、救济途径:完善配套制度,调整裁判思路

(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1、域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界定

2、夫妻共同债务概念的界定

(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配套制度

1、完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2、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

(三)调整裁判思路:分解诉讼结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离婚、继承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债务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3、追偿诉讼为最后救济,修复受损的夫或妻个体利益

四、对本文案例综合评析

(一)本文案例裁判思路的调整

(二)合理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之间商品交易和物质往来趋于频繁,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产、生活需要等,无可避免地与第三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债务尤其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认定不仅对夫妻双方的利益有着重要影响,也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妥善解决夫妻一方所负债务问题,平衡夫妻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由于我国目前的婚姻立法中关于夫妻债务制度尤其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规定并不完善,这一难题显得尤为突出。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有两种:一是依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以“夫妻共同生活”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即理论界所说的传统的用途论标准;二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以外,俗称推定标准。该两种标准的同时存在,令很多法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对于认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性质时感到困惑,也在实务中造成因适用标准不同,造成同一或同一类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也损害了法院的公正与权威。本文首先从一个审判中的实际案例入手,审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分歧与误区,进而深入分析造成这种司法现状的原因何在,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建议和措施,最后对本文案例进行综合评析。
  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以具体案例分析,将审判实务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冲突与困惑进行梳理,将实务中主要适用的两种认定标准进行评析。
  第二部分分析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现状混乱的原因何在,主要是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不明确、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不完善以及举证责任不合理三方面进行论述。
  第三部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审判实践中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一是从制度完善方面提出相关制度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二是立足审判实践提出切实可行的裁判思路
  第四部分是对本案案例的综合评析。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