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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偷逃税刑法制度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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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导论

(一)研究对象、背景和意义

1、研究对象

2、研究背景

3、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简述

1、税收刑法制度与涉税犯罪法律制度的概念

2、涉税违法与犯罪的名称

3、偷税及偷税罪概念与演变

4、偷税罪立法的历史

5、偷税与避税、税务筹划的概念及区分

6、偷税及偷税罪的确认与适用

7、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

8、税收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

9、定罪证据的证明标准

10、小结

(三)本文研究方法及思路

(四)主要创新点

二、清民时期偷逃税刑法制度探究

(一)清代之前偷逃税刑法制度概述:匿田罪、匿税罪

(二)清代偷逃税刑法制度:由匿税罪衍生出偷漏税之词,刑事处罚含体罚

1、大清会典则例出现偷税漏税之词

2、偷漏税行为仍以“匿税”定罪

3、税收刑罚含身体刑且与行政罚不区分

(三)民国时期偷逃税刑法制度

1、匿税罪名消亡:偷税漏税逐渐取代匿税之词

2、刑法有伪造变造印花税票罪,偷税由行政法规范而未入刑法

3、税收刑罚取消身体烈且与行政罚逐渐分开

(四)小结

三、新中国偷逃税刑法制度建设

(一)新中国税收刑法制度的起草准备

(二)新中国税收刑法制度的初创

1、偷税刑法制度的诞生

2、税收刑罚的补充

(三)新时期中国税收刑法制度的修正

1、1997年第一次修订

2、2009年第二次修订

3、2011年第三次修订

(四)小结

四、对现行偷逃税刑法制度的认识及建议

(一)对现行偷逃税刑法制度的若干认识

1、税收犯罪名称不断变化,偷税与漏税区分,偷税罪成为独立罪名

2、漏税曾由行政法规范、无刑事处罚,在法律中己消亡

3、对偷税行为分别实施行政罚和刑事罚,处罚的衔接存在问题

4、取消“偷税罪”和税收犯罪死刑,体现立法理念的进步

5、偷逃税刑法制度的建立完善适应发展之需,为税收经济运行提供保障

(二)完善现行偷逃税刑法的建议

1、明确刑法与税收征管法之间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方法

2、犯罪行为之表述由“逃避缴纳税款”改为“逃匿缴纳税款”,简称“匿税”

3、将“逃避追缴欠税罪”并入“匿税”罪

4、恢复“漏税”的法律概念

5、分类确定偷税与逃税罪的证据标准

(三)小结

五、偷逃税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证明标准的冲突和衔接

(一)偷逃税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冲突的案例分析

1、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判决冲突

2、税务行政认定与人民法院判决的冲突

(二)解决偷逃税刑行判定冲突的路径:明确证明标准

1、证明标准的内涵

2、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领域的证明标准

(三)偷逃税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证明标准的冲突与衔接

1、问题:行政执法证明标准缺失导致其与刑事司法证明标准混同

2、研究:基于刑行衔接的行政证明标准探讨

3、办法:解决偷逃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途径

(四)小结

参考文献

已发表论文及获奖情况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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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刑法修正案(七)》取消“偷税”这一犯罪行为表述并将行政处罚前置于刑事处罚后,201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拟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偷税的法律概念行将消失,而税收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冲突和衔接问题更加凸显。逃税罪之罪名是否名实相副、目前处罚标准是否恰当、当前税收司法实践中对同一税务案件行政认定与人民法院判决的冲突、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判决冲突问题如何解决?是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从法学理论扣实践角度看,均具有重要意义。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犯罪在我国民国之前以匿田、匿税之罪名处罚,既有身体刑,又有财产刑。清朝为对“匿税”进行通俗解释而在《钦定大清会典则例》中使用漏税、偷漏税、偷税之词,但偷税、漏税没有成为独立罪名,民国时期,匿税在法律文书中消失,税法则以偷税、漏税取代之,刑法中只有伪造变造印花税票罪。目前,台湾地区刑法仍无偷税漏税之词,但其《税捐稽征法》中沿用“漏税”概念。新中国在刑法前期,曾拟设立逃税罪、漏税罪等5种罪名,最高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低处理为批评教育。1979年刑法诞生后,设立偷税罪和抗税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为拘役。其后,税收刑法制度经历了1次补充和3次修订,税收刑罚罪名增至9种,最高刑为死刑,最低为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确立后,经多次修订而不断完善。体现在偷税与漏税区分,偷税罪成为独立罪名;取消“偷税罪”和税收犯罪死刑,体现立法理念的进步。但同时也存在取消漏税法律概念后,无主观故意少缴税款行为的处置无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对偷税行为按性质和情节分别实施行政罚和刑事罚、将行政处罚前置于刑事处罚,使两者的衔接问题日显突出等问题;
  为了完善现行税收刑法,应明确《刑法》与《税收征管法》之间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方法;将“逃避缴纳税款”之犯罪行为表述改为“逃匿缴纳税款”,简称“匿税”;将“逃避追缴欠税罪”并入“匿税”罪;恢复“漏税”的法律概念;分类确定偷税行为的刑事与行政证据之证明标准。
  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刑法上的偷逃税犯罪与行政法上的偷逃税违法应当各不相同。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采用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要求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但“确凿”的规定只是一个具有政策指导意义的法律要求而不是证明标准;行政执法证明标准实际上处于缺失的状态,导致其与刑事司法证明标准混同。应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作为行政执法上认定偷逃税的基本证明标准,涉及移送追究刑罚的案件参照“严格证明标准”,被检举后自认案件和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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