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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终身监禁制度及其对我国制度完善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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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国外终身监禁制度考察

(一)终身监禁制度的概念

(二)国外终身监禁的总体分类

1.绝对型终身监禁与相对型终身监禁

2.劳役型终身监禁与非劳役型终身监禁

3.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与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

(三)国外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现状

1.美国的终身监禁制度

2.欧洲主要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

3.其他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

(四)国外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分析

1.终身监禁制度的正面价值分析

2.终身监禁制度的负面价值分析

二、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制度

(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定位

1.特殊刑罚执行制度

2.重大贪污受贿罪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性措施

3.中间刑罚

(二)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条件

1.罪行条件

2.宣告刑条件

3.行刑条件

4、时间效力

(三)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与相关刑罚概念的关系

1.与无期徒刑的关系

2.与死缓限制减刑的关系

(四)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尚存的理论争议

1.重大立功是否影响终身监禁的执行

2.终身监禁执行过程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三、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主要功能及缺陷

(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主要功能

1.兼具从严治贪与“少杀慎杀”的功能

2.完善我国的刑罚结构以及弥补刑罚执行漏洞

3.促进死刑替代机制的发展

4.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存在的缺陷

1.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2.与我国的追诉时效宗旨相冲突

3.适用标准不明确

4.执行成本过高

四、国外终身监禁制度对我国制度完善的启示

(一)立法方面的启示

2.扩大终身监禁制度适用的罪名范围

3.将终身监禁确立为替代死刑的独立刑种

(二)司法方面的启示

1.明确终身监禁的适用标准

2.限制法官的裁量权

3.赋予终身监禁罪犯以矫正出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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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将反腐的新时代要求和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的政策通过立法的手段将他们“融合”。终身监禁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舶来品,最早是出现在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的专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如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用终身监禁取代了死刑,在这些国家的刑法中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变成了终身监禁。这些国家的立法中,终身监禁制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其中最普遍的类型划分是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与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
  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定位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是部分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性措施,还是刑罚严厉程度居于一般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中间刑罚。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在适用时不仅要遵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条件,死刑缓期执行的宣告刑条件,还得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时间效力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新生制度,终身监禁制度还存在一些理论争议问题,如重大立功是否影响终身监禁的执行,终身监禁执行过程中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我国立法机关引进终身监禁制度,看重的是该制度既能起到从严反腐的效果,也能在腐败犯罪领域减少死刑的适用,除此之外,设立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完善我国刑罚体系“死刑过重、生刑太轻”的缺陷,弥补刑罚执行过程中“刑期长,服刑短”的漏洞。
  诚然,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制度还存在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标准不明确、执行成本高等缺陷问题,但只要立法机关在充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和总结我国制度不足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两方面进行探索,必能获得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的启示,进而推动我国刑罚体系朝着更加轻缓化、经济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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