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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跨国破产管辖制度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机译:国外跨国破产管辖制度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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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西方主要国家跨国破产案件的管辖原则有住所地管辖原则、破产财产管辖原则、债权人国籍或住所地管辖原则、业务活动管辖原则等。为解决各国管辖原则差异,国际社会通行的管辖原则是兼采住所地管辖和长臂管辖,并以主要破产程序和非主要破产程序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区分。在我国《破产法》对跨国破产的管辖权问题还没有涉及的情况下,需要顺应国际跨国破产管辖制度的立法趋势合理设置连接点;参照国际组织的立法模式设置主附破产程序。有条件地引入协议管辖制度以化解跨国破产案件管辖纠纷。
机译:目前西方主要国家跨国破产案件的管辖原则有住所地管辖原则、破产财产管辖原则、债权人国籍或住所地管辖原则、业务活动管辖原则等。为解决各国管辖原则差异,国际社会通行的管辖原则是兼采住所地管辖和长臂管辖,并以主要破产程序和非主要破产程序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区分。在我国《破产法》对跨国破产的管辖权问题还没有涉及的情况下,需要顺应国际跨国破产管辖制度的立法趋势合理设置连接点;参照国际组织的立法模式设置主附破产程序。有条件地引入协议管辖制度以化解跨国破产案件管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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